关于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粤府〔20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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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96年,在全国率先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前,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7%,小学毕业

生升学率达到96.2%。但是,我省仍存在着部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

年失学辍学率偏高等问题,尤其是农村特困家庭子女,失学辍学问题更加突出。

为认真贯彻、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在庆祝中国共产党

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特困户的

“四难”问题,使每个孩子都能享受义务教育,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免

收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并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给相应的

学校。为使专项资金安排及时、准确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从2001年起,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免收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

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书杂费指本地区当年义务教育阶段按有关规

定收取的全额杂费以及教育部认定的当年黑白版教材全额课本费。具体做法是:

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确定并下达免收控制数。各县(市、区)根

据省下达的控制数,参照当地人均年纯收入确定免收书杂费学生对象。由省教育

厅印制和发出全省统一的学生书杂费免费证书,学生凭证书办理入学手续。省财

政厅、教育厅每年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学生免费证书数量,核定书杂费金

额,联合拨付到各县(市、区)教育局补给相应的学校。为积极稳妥做好这项工

作,8月中下旬进行试点,9月份在全省铺开。

二、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成立有教育、

财政、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各地要制定切实措施,确保省

下拨的专项经费专款对口专用;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贪污挪用、克扣抵顶专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核定书杂费免收对象要公平、公正、公开。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

项检查,并对各地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予以通报。各市、县也要定期组织力量检

查和重点抽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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