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九日

江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做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推动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保证我市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确保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调整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转到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强化服务上来;切实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二、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审批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我市社会、经济事业发展,以及市场机制的建立。

(二)审批制度改革要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应由或能由市场调节的事项就要由市场去调节,应由企业决定的事项就要由企业去决定。

(三)审批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改进机关作风,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四)审批制度改革要方便群众,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内外投资者。

(五)审批制度改革既要坚决、积极,又要稳妥、慎重,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要争取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国家有关管理制度衔接。

三、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对一些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计民生的重大、重要事项,加强审批,以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能力。下列事项必须由市政府依法审定,各部门依法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外事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文物资源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3、涉及城市规划、交通建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关系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专营专卖项目。

6、涉及市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和政府基金管理项目。

7、涉及公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8、涉及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和不宜进行招标、拍卖的少数进出口配额。

9、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的定价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10、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11、国家和省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审批事项。

12、其他由国家、省和我市明确规定必须从严审批的事项。

以上予以加强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审批,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撤消一批不利于吸引投资,群众反映强烈的非必要性审批事项。

1、严格区分审批事项与核准事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审批(包括审批、审定、批准),只要求核准(包括同意、审核、核定、核查、考核、核实等)的事项,取消审批,采用核准制;国家和省要求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一般可实行备案制。在市级管理事项中,将核准、备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转变为审批的,取消审批,按原来事项性质和管理方式执行。

2、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审批,但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在取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同的情况下,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3、国家和省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评定、确认、认定、认证资格和资质,或进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和指标控制,实行核准制。

4、市级审批事项,能放开的坚决放开。对市审批事项,实行(1)取消审批,改由市场调节;(2)改用核准制或备案制;(3)同一事项,周边城市没有审批的,原则上取消审批。

5、对不属于政府管理职能的事项,取消审批;对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改为间接管理;对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能,转移给中介组织依法办理。

(三)清理无依据审批、多头审批、重复审批。

1、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

2、国家和省已经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的,由国家和省规定的部门审批;出现多头审批的,由政府确定一个审批部门;没有依据而自行形成的多部门审批,予以取消。

3、超越审批范围、审批权限的,取消超越范围和权限的审批事项或审批环节;自行将核准或备案事项当作审批事项操作的,取消审批,执行核准或备案制;已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或停止审批后又自行恢复审批的,取消审批。

(四)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依法进行规范。

1、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

(1)一个审批事项,要减少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部门中,要减少审批科室与审批人员。

(2)实行联合审批或定期会签制度。审批内容涉及比较多部门,环节多、手续复杂、审批业务量大的,可集中一处作报批中心,联合审批。

(3)推行“窗口式办文”的一条龙审批方式。审批部门业务比较多,或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多个科室的,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

2、规范审批事项,制订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每一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制定出明确的、具体的、详细的审批指引,对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人员、监管措施等有关事项进行规定。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出审批技术规范。

3、强调审批时限。每一审批事项,都应定出审批时限。国家和省对时限有规定的,我市只能缩短,不能延长。要在时限内完成审批,否则,要解释原因或作出承诺,当事人可以向政府投诉。无正当理由,因审批延时造成审批对象损失的,追究审批部门与审批人员的责任。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

(五)加强对审批行为、审批后执行情况的监督。

1、对审批行为与审批后执行情况的监督,审批部门必须制定有效措施。

2、审批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公正。审批部门要将本部门的审批事项的有关指引用适当的办法予以公布。

3、各部门对每项审批,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职责,并对违法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要依法制定监管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部门要转变重审批、轻监督的观念,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国家、省和市已规定监督措施的,按规定执行。国家、省和市没有规定的,由审批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应制定有效的监督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在审批部门内部,试行审监分离制度,即审批科室、人员与监察(稽查)科室、人员分离。部门审批、监管业务比较多,而现行审批与监察(稽查)职能又合一的科室、人员,要限期调整。审监分离后,要逐步减少审批科室与人员,加强监察(稽查)力量。

6、建立社会听证制度与专家咨询制度。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推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事项,推行专家咨询制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性。

7、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检查制度,由市政府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审批行为、审批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各审批部门设立举报信箱,接受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的举报;建立申诉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8、提高审批、监察(稽查)人员素质,转变工作作风。各部门对审批、监察(稽查)人员应严格考核,加强培训与思想教育,推行责任制。对一些重要且要求较高的审批、监察(稽查)职位,要制定严格的岗位条件。监察(稽查)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岗位交流。

四、配套措施

(一)政府机构改革

通过审批制度改革,有些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将大大减少,部门职能也将有较大的调整,必然要求政府机构作相应地改革和调整。因此,在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应着手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收费制度改革

我市现已基本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制度,今后将作进一步完善,借鉴外地一些城市的作法,将审批与收费分开,由市政府统一收费,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

(三)建立新设审批事项审查制度

审批制度改革结束后,凡设立新的市级审批事项,必须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后执行。新设立的国家和省级审批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实施

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关系到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和利益的调整,工作难度较大,必须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转变观念,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组织领导

成立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专责领导小组。专责领导小组向市政府负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事宜,处理日常事务。专责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司徒捷同志担任组长,秘书长黄玉正同志、体改委副主任冯健棠同志任副组长,专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健棠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局、市体改委、市人事局等单位抽调和向市委政研室、市委党校等单位借调。

列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单位的第一把手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0月上旬市政府召开审批制度改革动员会。会后,各单位组织学习,并组成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班子,班子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专责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各单位自报审批制度改革方案阶段。根据市政府和本方案的要求,在前段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调研工作小组核定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基础上,各单位提出本单位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于今年10月20日之前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专责领导小组。所报改革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拟保留的审批、核准与备案事项,保留的理由与依据。(2)拟取消、合并、降格、下放管理、改为拍卖或招标的审批与核准事项,理由与依据。(3)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管的办法与措施。对拟取消、属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与核准事项,各单位应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取得共识,并提出取消审批、核准事项后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意见。

第三阶段,审议阶段。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专责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改革方案分别进行审议,并与各单位联系沟通,形成对各单位审批制度改革的初步意见,于11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阶段,公布改革结果和实施阶段。对各单位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专责领导小组负责督促落实,年底组织检查验收。审批制度改革结果,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没有经过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审批项目,政府各部门将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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