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汕市财采购〔2004〕3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1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市级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汕头市市级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汕头市市级2004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号品目名称

A货物类

A03一般设备

A0301电器设备

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A0302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计算机

A030202打印机

A030204传真机

A030205复印机

A030206速印机

A030207碎纸机

A030208投影仪

A030209扫描仪

A10专用设备

A1004网络设备

A100401服务器(含存储器、防火墙、加密机、隔离卡、网卡、各类软件等)

A100402路由器

A100403交换机

A100404调制解调器

A100499其他网络设备

A1027电梯和起重设备

A11交通工具

A110101轿车

A11010101普通轿车

A11010102高级轿车

A110120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卡车

A110104载客汽车(大客车)

A11010402旅行车

A110105专用汽车

A11010501工程汽车

A11010502工具汽车

A11010503消防车

A11010504警车

A11010505救护车

A11010506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07皮卡

A11010508洒水车

A11010509道路清扫车

A11010510垃圾车

B工程类

B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C服务类

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含计算机通用软件、信息工程监理)

汕头市市级2004年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编号品目名称

A货物类

A0303家俱

A030301办公家俱

A030399其他家俱

(指学校、科研、医疗专用家俱)

A06物资

A0601救灾物资

A0602防汛物资

A0603抗旱物资

A0604农用物资

A0605储备物资

A07专用材料

A0708制服及劳保用品

A10专用设备

A1002印刷设备

A1003照排设备

A1005发电设备

A1006医疗设备、器械

A1007计划生育设备

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0农用机械设备

A1013消防设备

A1019教学设备

(指专用教学设备)

A1020实验室设备

A1021广播电视设备

A1022灯光、音响设备

A1024体育设备

A1029锅炉

A1099其他专用设备(包括:气象专用

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设备、航测设备、警察设备和用

品、海关专用物资装备、税务专

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

庭内部装备)

A11交通工具

A110106摩托车

A1102船只(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

务监督巡逻艇、环卫清洁船)

B工程类

B01建筑物

B0101公用房建设

B0102住房建设

B0103其他用房建设(指文教、卫生、

音乐、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B02市政建设工程

B03环保、绿化工程

B0303园林绿化工程

B09修缮、装饰工程

C服务类

C01印刷、出版

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C99其他服务(本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说明:

一、市直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施。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集中采购,各主管部门可以自行依法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价值或同类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单项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五、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价值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六、本目录发布后,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延伸阅读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贫困农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