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缔整顿市区及矿区范围内小煤场小煤堆小煤泥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缔整顿市区及矿区范围内小煤场小煤堆小煤泥堆的通知

平政办〔2004〕19号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平煤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和《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号令)的要求和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新华区、卫东区范围内的小煤堆、小煤泥堆进行取缔,对市区、矿区的煤场进行全面整顿。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新华区、卫东区辖区范围内的煤矿,原则上一个矿只允许设一个规范的原煤堆放场,且煤场应符合“三防”(防流失、防渗漏、防扬尘)要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煤场数量或乱堆煤炭者,一经发现,一律取缔,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全面取缔新华区、卫东区区域内的小煤堆、小煤泥堆,限2004年8月底前清运完毕,年底前恢复地貌。

三、新华区、卫东区区域内的洗煤厂要加强对煤泥的管理,不准将煤泥销售给本地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在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滍阳镇、东至许南路范围内装载原煤、煤泥、矸石、电石渣、粉煤灰等易扬尘、易抛洒物品的业主,必须使用密封的专用运输车辆,严禁使用敞篷车或拖拉机运输;凡出售上述物品的煤矿和其他企业,不得让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装载上述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五、新华、卫东两区政府可分别在市区西部和东部组织规划建设1至3个原煤、煤泥集中堆放场,新规划建设的原煤、煤泥堆放场要有配套完善的环保设施,同时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新建煤场扬尘、废水、噪声等污染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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