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郧县设立郧阳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郧县设立郧阳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十政发〔2014〕38号

郧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鄂政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现就撤销郧县设立郧阳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撤销郧县,设立十堰市郧阳区,以原郧县的行政区域为郧阳区的行政区域,郧阳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金沙路1号。

二、鉴于郧阳区是一个具有明显县级体制特征的市辖区,撤县设区后,保留原县级管理体制不变。郧阳区的各类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自行解决。按法定程序办理郧阳区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四、郧阳区设立后,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郧县撤县设区后对其扶持政策保持不变的通知》(鄂政办函〔2014〕104号)文件精神,并在编制规划、制定计划、安排项目和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五、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水平。

六、撤县设区工作要统筹安排,稳妥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人事财经纪律,严禁侵占国家、集体财物,确保不因撤县设区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当前工作、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的实现。要抓住撤县设区的机遇,推动转型跨越发展,促进郧阳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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