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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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政发[2000]2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粮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措施,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政企分开。市、县(市)粮食局要与粮食购销企业在人、财、物上彻底分开,粮食局行政经费按核定标准足额拨付,粮食局干部不得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粮食购销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自主开展粮食购销活动,法人代表由各级粮食局监督按规定程序选任。县(市)粮食购销总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不得直接管理独立核算的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干预购销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按经济区域或经济流向对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进行重组,减少企业数量。
(二)主附分离。由粮食购销企业托管的附营企业要在2000年6月底以前与粮食购销企业脱钩。粮食购销企业在抓好收购和不违反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购淡季利用闲置设施、组织富余人员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其他业务。
(三)人员分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定员标准,定岗定人,将定员指标落实到每位职工,严禁一岗多人。企业领导职数要控制,后勤管理人员要精简。对分流人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与原企业彻底脱钩,防止人员回流。
(四)完善机制。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责权分明、管理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
(一)附营企业改革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依法经营,职工基本稳定”、“抓大、放小、管好、搞活”,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则,加快企业民营化步伐。力争通过改革,使大多数粮食附营企业在年内初步摆脱困境,扭亏额达60%以上。
(二)以现有粮油骨干企业为龙头,以优良资产为核心,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裂变重组,兼并联合,使粮食附营企业逐步形成粮油贸易、粮食加工、油脂化工、食品饲料生产、粮机制造等体系,实现优势互补,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竞争实力。对生产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重点扶持。
(三)综合利用股份合作、租赁经营、托管经营、转让出售、全员买断、民营控股、分离重组、抵贷返租、易主经营、依法破产等方式,放开搞活中小型粮食附营企业,推动其向民营化和混合制方向发展。
(四)根据市场需求,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力度,加强科技的引进和自主开发,推动产业升级,加大产品的科技含量,向市场提供品种多、质量优的产品。同时,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提高质量,改进包装,加强宣传,创立襄樊粮食部门的名牌产品。
三、认真执行政策,坚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一)坚持敞开收购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敞开收购政策,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对农民出售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稻谷,严格执行省定保护价格,敞开收购,做到不限收、不停收、不拒收、不抬级抬价、不压级压价、不打“白条”。对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盈利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价以外粮食品种,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贷款和收购费用。
(二)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从现在起,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新的粮食质量标准。对消费者认可、市场畅销的优质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购价格。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规定优质品种及收购价格。
(三)严格结算政策。粮食购销企业无论是收购保护价粮食,还是收购保护价以外的粮食,都要执行“户卖户结、现金结算、随卖随结”的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结算时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扣收农业税以外的任何款项。
(四)要继续通过扩建、调整集并、维修旧仓和租借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收储能力。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严格粮食保管制度,认真检查落实,绝不能出现损粮烂粮事故。
四、坚持边购边销,切实抓好粮食顺价销售
(一)实行粮食销售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结合今年夏季小麦收购工作,切实加强对粮食销售工作的领导,加强销售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销售激励机制,千方百计扩大销售成果。各级财政、农发行、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采取措施,落实有关政策,为粮食顺价销售创造宽松环境。(二)采取多种方式扩大销售。坚持粮食销售“三优先”、“三为主”原则,即优先达到顺价销售的企业和库点、优先达到顺价销售的品种、优先达到顺价销售的品质优先销售,以销售陈粮为主、以加工转换销售成品粮为主、以销往有信誉的国有企业为主。对收购的新粮,坚持快购快销,抢占新粮市场。也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推陈储新,力争做到当年粮食购销平衡,不增加新的库存总量。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及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促进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
五、拓宽经营领域,大力发展多种经营
(一)要把多种经营的发展作为巩固粮改成果、拓宽就业渠道、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行业实力的基础产业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按照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原则,积极创建“执行政策好、项目开发好、资源利用好、庭院建设好、精神文明好”的“小康型粮站”,力争今年底达到50%以上。
(三)继续加大“十小项目”的开发力度,巩固加强传统产品和优势项目,提高市场占有率。对有发展前途、有市场、有效益的优势产品和项目提供必要的扶持,促进快速发展。
(四)围绕现有优势项目和企业,积极推进多种经营产业的调整重组,适时组建多种经营企业集团,实行产业化一条龙经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结合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市场管理
(一)规范粮食加工企业入市收购审批程序。对申请入市的企业,必须做到“五有”:有一定的资金、有一定的规模、有专业收购检验人员、有良好的信誉、有合法的营业资格。
(二)鼓励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依法入市收购,盘活国有资产,增加就业岗位,稳定职工队伍。(三)加强粮食购销市场的日常管理。各级工商、公安、粮食、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巡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执法公示和处罚公示制度,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坑害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粮食购销市场正常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购销市场的清理整顿。各级工商、粮食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合作,组织专班对农村粮食收购市场和城市粮食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打击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的粮食批发市场。同时,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运销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五)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常年开放。要充分发挥襄樊粮食批发大市场的功能优势,加大整顿管理力度,努力把襄樊粮食批发大市场建成全省一流的粮食批发市场,促进我市粮食流通。
七、加强协调配合,支持粮改和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粮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把粮食工作和其它经济工作一样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以强有力的领导体制推动粮食工作健康发展。
(二)各地必须按规定足额落实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继续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各县(市)不同实际,用足用活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充分发挥粮食补贴的调控作用,支持和促进粮改。
(三)计划、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工作,争取中央在我市的扩库计划,争取中央、省简易建仓贴息贷款计划,搞好粮食仓库建设及维修改造。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农发行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
(四)农发行应在加强监管、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基础上,积极改善金融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正常经营。要积极推广在乡(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立“辅助帐户”的做法,以利于乡(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卖粮农民及时结算付现,并保证资金安全。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须的经营费用,农发行应给予支持。对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资金供应,农发行应会同粮食部门共同研究“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具体运作方式,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足够的收购资金。
(五)对于粮改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调整、更名、办证,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需要重新办照的,工商、房产、土地、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在收费时给予照顾。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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