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石窟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北石窟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北石窟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114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北石窟寺文物保护规划的报告》(甘文局发〔2012〕2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北石窟寺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的认定和评估
1.进一步充实文物价值评估,突出北石窟寺在石窟发展史和佛教史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2.科学评估已实施保护工程效果和存在问题,为制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补充北石窟寺历史维修加固形式和效果的评估。
3.补充地质灾害专业评价。
4.细化北石窟寺所处自然和社会环境评估,增加景观分析内容。
5.补充新建大桥过往车辆震动影响评估。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安防措施、防火、保护性窟檐形式等要求。
2.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高度应调整为6米以下。
3.管理规定中文物保护范围内土地征购的提法不妥,建议删除。建设控制地带应重点控制该区域内高等级道路、车站、电站、桥梁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
(三)关于保护措施
1.应在科学评估已有岩体加固设施影响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整改措施。165窟加固工程的做旧处理难以解决景观问题,应在评估后进行整改。
2.应增加有效的监测治理措施,进一步确认岩体不均匀沉陷和不稳定边坡等严重问题,针对病害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3.进一步完善安防措施。
(四)关于专项规划
1.应根据石窟寺的消防特点,以建筑为重点,采用移动水泵等灭火方式,石窟区域不宜设置消防栓。
2.应以石窟本体和环境保护为主,调整停车场位置。停车场选址以不破坏历史景观为前提,窟前广场不宜园林化。
3.落实民居搬迁内容。
4.调整工程分期。
三、应进一步规范文本、图纸。调整、完善规划文本的体例和表述,深化环境规划图纸。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五、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北石窟寺保护规划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六、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七、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北石窟寺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妥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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