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天津市等8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天津市等8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决定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开展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107号)有关要求,所辖县(市、区)80%以上已经创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县级)的地市级以上地区,可以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级市以上地区)荣誉称号。

经各申请地区自我评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基层中医药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召开由我局和申请地区政府共同参加的创建工作座谈会等程序,我局决定将天津市等8个地区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市级以上地区)(见附件)。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要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人民政府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于2013年2月底前报我局医政司备案后实施。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2012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市级以上地区)名单

医政发50-附件.docbf97bce71d3f9bc402f91dbd000a348a.doc(28.00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2012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地市级以上地区)名单

全国基层(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天津市

吉林省长春市

山东省泰安市

四川省成都市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省宝鸡市

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四川省资阳市

延伸阅读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贫困农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