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9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号:人社厅发〔2010〕10号
颁布日期:2010-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2009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的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各语种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考生可于2月1日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2009年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及考试后期工作,并抓紧做好2010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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