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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 颁布单位:商务部 | 文号:公告2009年第6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08年9月25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12月25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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