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金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金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金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爱卫发〔2009〕9号)和《金昌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鼠;

(二)蚊;

(三)蝇;

(四)蟑螂;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等。

第五条各级政府对城市公共场地和设施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予以补贴。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个体工商户病媒生物防制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居民家庭病媒生物防制所需费用由居民家庭承担。

第六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抗药性测定工作,并及时将其结果报告同级爱卫办。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爱卫会根据病媒生物密度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点、场所,街道办事处(社工委)和村民委员会要按照爱卫会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九条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县、区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工作,并建立投药前(后)密度监测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爱卫办设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工委)、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区)爱卫办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市爱卫办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必须接受爱卫会的监督和指导,保障药物的质量及合理、安全使用。对不具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实施,并支付所需的药费和劳务费。

第十三条凡进入我市的病媒生物防制药品、器械等,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爱卫办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投药前(后)必须开展密度监测工作。各单位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原则,积极做好投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对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辖区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居民区、街道、垃圾场、城郊结合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屠宰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基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防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九条从事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学校(含幼儿园)的食堂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食品流通领域小作坊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周边餐馆、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学校(含幼儿园)周边流动食品摊贩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医院、宾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病媒生物密度超标且不采取防制措施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卫生部门可指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强行防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病媒生物防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凡使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病媒生物防制药品造成危害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二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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