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起,在全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1—2015年)》,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开展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创”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创建对象

省、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所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

三、示范单位条件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有力。单位主要领导对依法行政认识到位,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比较完善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强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规格、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明显。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基本到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突出问题初步解决,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

(三)规范性文件质量较高。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开发布等程序,内容合法、有效。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发布和清理等制度,依法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公开率达到100%。

(四)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内部决策权限划分明确,工作规则和决策规则比较完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界定明确,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及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五)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执法人员素质较高,建立较为完善的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制度。

(六)行政争议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复议渠道畅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达到100%。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较高,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维持率达到90%以上,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备率达90%以上。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调解有效结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及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

(七)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健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发挥,群众投诉处理率达100%。行政问责制度执行有效,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八)政务公开全面推进。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具体。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凡是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除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外,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较强。有效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制定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计划,把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工作,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典型的宣传率达到100%。

(十)创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复议决定以及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的决定等监督意见的;因其他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示范单位的确定

(一)创建。创建单位应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开展创建活动,每年向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调研、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创建单位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二)申报。创建单位对照本意见确定的示范单位条件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标准的,于2014年上半年报送申报表和自评报告,向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请推荐。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向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报。

(三)推荐。经市、县政府逐级审核后,由各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推荐的候选单位名单向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推荐。

(四)考核。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根据示范单位评定条件,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方法及评分标准由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提出拟认定的示范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授牌。“安徽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拟认定单位名单经公示后,由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政府确认、授牌。

五、创建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创建活动作出全面部署。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探索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职责。创建活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全省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三)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创建单位要结合自身的职能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做到工作有方案、有标准、有检查、有落实。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总结、交流、推广示范单位的典型做法,发挥示范单位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示范引领效应。

(四)严格管理。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评定一次。对取得示范单位命名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或者有示范单位条件第十条所列举情形的,由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安徽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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