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巢政〔2009〕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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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巢政〔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皖政〔2008〕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学习,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推进力度,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一些必要的制度尚未健全,依法行政氛围不够浓厚,行政执法理念不够端正,行政执法重实体、重结果、轻程序,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法制机构建设有待于加强等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贯彻落实《决定》和《通知》纳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1、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将法律知识作为行政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
2、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3、建立并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或者安排一定的学法时间。
4、有计划、有组织地抓好《决定》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相关培训班,针对具体工作制定学法计划和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三)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5、对拟任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四)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
6、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7、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8、凡通过政府发布有关行政决策、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相应责任制度,要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对专业性较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事项要由政府领导、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组织调研论证。
9、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等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10、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六)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1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七)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12、各级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直接地听取人民群众、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权专断。
(八)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13、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每年选择部分规范性文件,对其实施情况开展测评,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测评制度。
14、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监测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及其损失。
(九)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5、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保证质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16、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符合上位法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违法设定和调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法定途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7、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确保备案率达到100%。
18、严格履行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备案文件要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按照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备案机关对报备文件进行审查。备案文件所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要大力协助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继续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19、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要求,每隔两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据缺失,相互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要汇编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三)切实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0、继续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探索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项目和范围,力争全市各县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面达到100%。
(十四)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21、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直机关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市直机关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
22、推进各县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
(十五)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
23、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适当下放至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24、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本级部门之间、本级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下一级政府相互之间因适用法律而产生的争议,加强协调处理,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依据,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法制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
25、每年度财政预算方案要合理安排各执法部门执法经费。
26、继续实施罚缴分离。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认真执行收缴分离。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八)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7、严格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切实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实体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28、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29、建立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就监督检查的内容、依据、方式、人员、目的、时间等进行记录。
3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查活动。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31、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予公示。
3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直各单位,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考前培训工作,协助办理行政执法资格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复议证,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33、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以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为重点,定期清理,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34、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定工作准则、执法纪律等制度,约束执法行为。
五、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强化行政机关层级监督。
3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36、严格依法行政考核。制定完善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按照省政府要求,将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纳入市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二十一)积极主动接受各类监督。
37、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二)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38、摆正复议应诉工作位置。充分认识并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适时出台市、县区政府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定或者实施意见。
39、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
40、改进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理案件,提高和解率和调解率,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41、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该责令履行的坚决责令履行。
42、健全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43、探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应诉案件,鼓励、倡导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十三)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4、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培训,指定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载体建设,制定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发布行为,强化考核评议工作。
六、坚持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45、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充分保障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46、积极培育良好的社会组织,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有序参与公共服务。
七、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47、成立领导组织。市政府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和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切实承担领导责任。
48、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法制机构设置合理,配齐、配强法制机构力量,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经费。
(二十七)加大依法行政典型的培育力度。
49、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较好的县区和部门确立依法行政示范点,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八)建立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50、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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