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巢政办〔2012〕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巢湖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61号)精神,确保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提升环境执法能力为抓手,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所有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继续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提标改造力度,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从源头上杜绝重金属污染的发生;全面排查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认真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开展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确保饮用水源安全;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减排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对排放重金属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各乡镇、街道全面排查我市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各涉重金属企业要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市环保局要督促企业继续对含重金属废水治理提升改造,确保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电镀污泥做到规范化处置,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的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生态建设示范区),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各乡镇、街道要在2012年6月13日前,将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有关媒体公布。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各乡镇、街道要每半年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巢湖市环保局网站http://chhb.w2.cxchina.net.cn/公布结果。

(二)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1.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以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源专项检查为契机,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严禁随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

开展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对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全面清查。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彻底清查现有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的污染问题,加强饮用水监督性监测。要严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用地审批关,禁止审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3日前,本市辖区内各类污水处理厂要将其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媒体公布。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五)对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

1.加强全市环境隐患大排查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重点督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等方面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隐患。

2.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医药制造企业监管力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医药制造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隐患整治情况、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进行再排查,全面整治环境违法问题。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在今年环保专项行动中,由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二)实施挂牌督办,开展跟踪督查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大惩治力度

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以及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行约谈并通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公开环境信息,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8日)

各乡镇、街道及各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市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立即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切实将今年的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各地动员部署情况于2012年6月8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阶段(6月8日–6月13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13日—10月30日)

对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确定一批挂牌督办企业和单位,处理一批典型案件,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情况。2012年6月13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底报送阶段性整治报告。认真做好迎接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全面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查漏补缺,积极整改,并于2012年11月8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孙相如、胡茂林,传真:0565-2336783,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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