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2〕200号
颁布日期:2012-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12〕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龙岩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非制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精神,维护我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等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全面排查,对非法采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使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违法行为得到全面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工作任务

1.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2.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3.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4.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5.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6.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7.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职责分工

国土、经贸、安监、煤监、公安、林业、环保、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七项工作任务,按各自部门职能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和持勘查许可证违法开采的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对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函告公安、经贸和煤管部门追查非法采矿火工材料、电力、煤票的来源。

2.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矿山火工材料的来源进行查处,及时对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立案查处;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投资受益者、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俗称工头)、工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按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持证矿山火工材料的供应计划进行审批,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3.经贸部门负责对煤矿未经立项审批擅自改建、扩建矿井和“三超”行为,以及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煤矿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层越界等开采行为依法查处;要严格煤炭准运证管理,实行产证一致的严格的验发制度,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准运凭证,对违反产证一致的煤矿企业依法实行减产、停产直至关闭、吊销证照的制裁措施。牵头对非法矿山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对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4.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对非法矿山用电来源进行追查,严禁向非法矿山供电,对为非法矿山提供或转供生产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5.安监部门负责负责对未按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尾矿库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6.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查处,对非法获取和转供煤炭准运凭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对火工品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查处;对违法采出的矿产品运销进行巡查监控,防止流进市场。

7.林业、森林公安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采矿行为,查处采矿点非法收购木材的违法行为,追查所收购的木材来源,涉嫌犯罪且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8.环保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查处。

9.水利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予以查处。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依政府通报,依照程序责令企业变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对收购和销售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1.各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的主管单位(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非法转包采区(矿硐),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及煤炭准运凭证等进行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12.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股非法采矿以及监管方面失职、渎职的案件,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三、方法步骤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阶段(5月1日~30日)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细化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深入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排查结果于5月28日前汇总上报市整治办(挂靠市国土局)。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广造声势,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整治阶段(6月1日~8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经贸、安监、煤监、林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对所有非法矿点进行彻底关闭取缔;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县级政府组织自查,发现问题,认真总结,分析原因,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监管长效机制。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

1.全面排查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和分布;

2.对照开采矿山情况,排查矿山企业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明确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开采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3.排查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情况;

4.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火工材料、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情况;以及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后的使用、非法转供情况;

5.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6.排查各类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7.排查煤矿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情况;

8.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市、县(区)、乡(镇)政府要根据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关闭取缔矿山的情况、以及日常监管、群众举报线索、卫星遥感影像等情况,组织力量进行资料清理并实地巡查、核查,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非法违法情况,认真填报《XX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附表1)和《XX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排查结果汇总表》(附表2),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严厉查处

1.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点、硐),县、乡政府要组织人员依法关闭取缔,切断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来源渠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材料、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破坏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等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采矿要提前介入,要追查非法采矿火工材料的来源,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投资受益者、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俗称工头)、工人一律刑事拘留,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2.对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以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手续不齐全的违法违规开采矿山,根据违法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

3.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超层越界,非法转包,不符合安全、环保、供电等规定的矿山,根据违法违规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分别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

4.对非法获取火工材料、电力、煤炭准运凭证,或合法取得火工材料、电力供应、煤炭准运凭证后非法转供的,公安、煤管、电力部门要严厉查处,一经查实,一律停产整顿并停止供应火工材料、矿产品准运证、电力6个月,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6.对非法销售、购买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对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依法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监管

1.县、乡镇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监管,设立举报电话,重点乡镇要建立一支矿产协管员队伍,协助承担具体的巡查、关闭取缔工作。

2.要按照矿山企业实际使用量严格火工材料发放、电力供应、煤票发放,实行产证一致的严格的验发制度,对已关闭、淘汰的有证矿山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3.加强矿产品流通领域监管。要加强对矿产品运输的道路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购、运输矿产品行为,对无准运证的矿产品要依法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追查矿产品来源,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取缔关闭非法采矿点。

4.强化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县要开展考核和效能监察,定期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和督查,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不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问责。

5.严格尸体火化制度。公安机关对死亡证明的出具要严格把关,乡镇、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在处理善后事宜中发现可能系非法采矿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完善机制

不断探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采矿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1.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组长:陈盛仪(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温万章(市政府副秘书长)

卢意(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冯添桂(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赖才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钟文龙(市公安局副局长)

贺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潮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张华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丹峰(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少华(市煤管局局长)

范松树(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水添(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田华(市林业局副局长)

谢小东(市水利局调研员)

赖国书(龙岩电业局副局长)

郑文标(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监察支队长)

苏志堃(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整治办),挂靠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郑文标同志兼任。各县(市、区)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整治到位。

2.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小组,并设立整治办,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有关部门提请关闭的矿山,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取缔,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各县(市、区)要层层签订非法违法采矿监管责任状,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县(市、区)政府领导挂钩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干部包山头、包硐口的巡查监管工作机制。重点矿区乡镇要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领导机构,要有专门的整治队伍和经费保障,保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发生。

(二)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责任到人,任务到矿。

(三)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专户,从收取的矿产品规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专项用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四)广泛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乡镇政府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对以真实姓名来电、来信举报,经查属实的第一举报人每个非法矿点(硐)予以1000—3000元的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要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五)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效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疏堵结合,形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同时,要妥善处置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非法违法矿山造成的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要开展治理,消除隐患、恢复植被和矿山生态环境;对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务工人员,要做好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六、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开展情况、履职情况、按“六条标准”关闭取缔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直至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结果要作为考核干部履职情况、提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日常监管工作不力、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

(三)对参与非法采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便利、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不力的县(市、区)直有关部门、乡(镇)领导、责任人以及为非法矿点提供电力或转供电的单位和人员,对无证非法采矿“死灰复燃”回潮率超过10%的乡镇政府,将严格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采矿联动机制的通知》(龙政综〔2012〕201号)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XX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

2.XX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排查结果汇表

附件1:

XX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XX县(市、区)政府(盖章)

序号

矿山(点、硐)

非法违法开采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火工品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电力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煤炭准运凭证

合法开采矿山或合法勘查项目

处理意见

无采矿许可证

证照不齐

非法转包

以采代探

超层越界

不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开采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个)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

备注:被调查的矿山(点、硐)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在相应的表栏3—14中打“√”;不存在表栏3—14所列行为的,在表栏15中打“√”。其中,

表栏2“矿山(点、硐)”:对有证的,填写矿山名称或勘查项目名称;对无证的,填写责任人或具体位置。

表栏4中“证照不齐”:证照齐全的煤矿应同时具备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的非煤矿山应同时具备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表栏10、12、14中“非法违法转供”:指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矿山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转供行为。

表栏16中“处理意见”:指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2:

XX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排查结果汇表

填表单位:XX设区市政府(盖章)

序号

县(市、区)

非法违法开采(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

火工品(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

电力(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

煤炭准运凭证(个)

备注

无证开采

证照不齐

非法转包

以采代探

超层越界

不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开采

小计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小计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小计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小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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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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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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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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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合计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

备注:表栏4中“证照不齐”:证照齐全的煤矿应同时具备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的非煤矿山应同时具备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表栏11、14、17中“非法违法转供”:指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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