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政综〔2009〕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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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政综〔2009〕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加强促进目标责任制度的考核、检查和监督,确保政府和部门促进就业责任落实到位,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做好政策衔接,认真落实就业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对《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政综〔2006〕161号)规定的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可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闽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加大创业扶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改善创业环境,健全政策扶持机制。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促进小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与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将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及时帮助解决创业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对进城务工人员创业及时提供创业培训、用工推介、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等方面支持,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创业意识和自主创业能力,并通过成功的创业带动更多的城乡劳动力就业。
2、探索信用社区创建,健全创业培训机制。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各级劳动、财政、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依托信用社区开展“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价-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和协助贷后管理”的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提高创业项目的成功率,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成功率
1、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的培训体系。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发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财政部门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要有重点地对南平工业园区、南平荣华山产业组团和闽北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园区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订单式就业前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为企业提供合格的适用型人才。
2、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校企合作,加大对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力度,扎实开展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层次,将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紧密结合,凡有条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培训结束后具备鉴定资格的学员必须组织技能等级鉴定,成绩合格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补贴经费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闽财社〔2009〕18号文件执行。要围绕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企业用工需求、“就业扶贫”和“一户一就业”等重点工作,把被征地农民、农村困难家庭和市场紧缺的专业工种作为培训的重点,结合工业园区和重点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产业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实际操作能力强的技能型人才。
五、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1、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功能,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劳动者求职就业以及为创业者创业提供服务。
2、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应从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经费,推进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街道(乡镇)政府要按照“六到位”要求统筹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办公场所,完善服务设施,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3、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享受扶持政策时,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的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登记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
1、加快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政府促进就业的总体规划,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推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网,并将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村)。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加强与辖区内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企业空岗信息;经贸、国资、各工业园区等企业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所属企业的用工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落实空岗报备制度,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将需求人数、岗位要求、工资待遇等空岗信息,定期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报备。
2、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全面开放,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等劳动保障服务,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招用工和培训提供服务,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积极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做好劳动力资源储备工作,积极推动劳务协作发展的组织化、有序化,在开发本地劳动力资源的同时,与四川、江西、贵州、广西、宁夏等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良好的劳务协作关系,积极引进当地企业急需的各种人力资源,多渠道解决企业发展用工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合适的劳动力。
3、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做好进城务工返乡人员就业状况调研,及时组织进城务工返乡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积极鼓励引导他们就近就地及时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城镇住房保障、子女入学、户口迁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方便。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办法,确保就业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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