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宁政办〔2014〕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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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4年市政府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宁德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宁德市城乡规划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核准计容建筑面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容积率规划核实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因施工合理误差及测量精度误差造成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下同)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建筑面积,超过部分面积在《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误差计算值范围内(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部分为1%;5001-2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0.7%;2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累计计算的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且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基本无影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有分期续建工程,且续建工程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二)无分期续建工程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还需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核准建筑面积,超过部分面积在《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允许误差计算值范围外,且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基本无影响或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超过允许误差计算值1倍以内的:
1.有分期续建工程,且续建工程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规划条件核实情况报备市行政执法局,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经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还需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3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超过允许误差计算值1倍以上的:
1.有分期续建工程,且续建工程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超建行为经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后,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经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还需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3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行政许可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规划变更、修改等各种情形,应依法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缴交规定。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满两年(含两年)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两年的,以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参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地块(楼盘)销售均价等因素进行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未向市城乡规划局书面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向市城乡规划局书面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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