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泉政办〔2015〕62号
颁布日期:2015-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5〕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减权放权力度

(一)坚持“六个一律”,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其他地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我市也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搞变相审批。按照上述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各级行政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全部予以取消,该下放的全部予以下放,需调整的全部予以调整。

及时做好国务院和省级取消、下放、调整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对国务院和省级部门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县要同时取消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国务院、省政府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承接工作。市政府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原审批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并加强与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制定配套措施,采取培训、情况交流等多种形式,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市、县有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完成时限:及时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2015年底前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文件,停止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完成时限:各级各部门对照要求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情况于2015年6月底前报送同级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继续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根据省里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完成时限:省里部署后1个月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审改办、法制办。

二、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170号)等部署要求,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权力清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或变相增设行政权力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完成时限:2015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梳理公布工作,5月底前完成县级行政权力清单的梳理公布工作,建立各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根据泉政办〔2014〕170号和市审改办《关于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的通知》(泉审改办〔2015〕53号)部署要求,梳理编制市、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公布。

完成时限:市级2015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2015年7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按照中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参照省审改办《关于开展省直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16号)做法,明确部门具体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单位)和追责情形等。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事项,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要逐项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的责任。

完成时限:市、县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和改进审批服务方式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申报材料,坚决予以取消;对向同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申报材料,尽量予以取消。做到“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即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统一审批服务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设置、统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等。

完成时限:2015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办、审改办,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和审改工作机构。

(八)进一步推进并联审批和“三集中”审批改革。对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推行并联审批,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推动各部门将审批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三集中”审批改革,11月底前完成其他改革。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办、审改办,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和审改工作机构。

(九)加快推进“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对接工作,配合省上做好全省统一的网上审批、服务、监控和查询平台,共同推进省、市、县间的资源共享。

完成时限:按照省里部署时间节点完成。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数字办、审改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强化部门向窗口授权,健全完善即办制度和限时办理承诺制度,除确需由部门正职领导审批外,其余审批权力应授权分管领导及审批窗口,切实做到由审批窗口统领部门审批权力,同时,各部门窗口要建立健全审批过程的前后台协调配合机制,需现场踏勘或技术论证的,必须由审批科牵头或派员参加。严格落实“办理环节压缩到5个以内”的要求,原则上不需要现场勘查的审批环节一律压缩至4个以内。一般事项推行“一审一核”制或改为当场即办,对切实不能做到当场即办的,承诺时限原则控制在法定时限35%以内,实现审批再提速。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明确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具体办理时限。对市级部门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由县级初审的,应由市级部门直接受理。

完成时限:2015年7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办、审改办,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和审改工作机构。

四、清理规范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

(十一)按照市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清理前置审批、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的通知》(泉审改办〔2015〕52号)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理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外,其他前置中介服务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增设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准入门槛,法律法规未明确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的,不得增设资质等级要求。保留的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要以清单方式一律对外公开。

完成时限:2015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网上、网下“中介超市”,推进中介服务进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大厅,引入竞争机制,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

完成时限:按照省里部署时间节点完成。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数字办、审改办、效能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按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泉审改办〔2015〕54号)部署要求,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结合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对历年来取消、下放、前置改后置、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逐一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责任事项和措施,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完成时限:市、县2015年10月底完成。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意见,强化基层市场监管职能和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经信委、市委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简政放权改革成果评价机制。对各级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实行“一季度一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由相关部门报送同级审改办,审改办汇总后于15日前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改办。对各级各部门创新做法的经验,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各级审改办要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提供动态信息。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数字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七)完善督查通报和效能考评机制。建立“每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专项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把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效能考评的重要内容,细化考评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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