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厦工商市〔2009〕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若干意见
厦工商市〔2009〕4号
各区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有效解决食品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批发商)每批次向食品零售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提供纸质检验报告工作量大、费用消耗大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就规范全市食品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推广实行“一票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一票制”的含义
实行“一票制”是指将批发商的销货凭证与零售商的进货凭证为同一种多联票据,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关联使用,销货和进货凭证同时作为批发商的销货台账和零售商的进货台账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备查。实行“一票制”的意义在于解决城乡广大小食杂店台账制度执行难问题,确保出具票据随货同行。
二、实行“一票制”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适应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批发市场(生鲜食品按照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执行,凭上市凭证上市销售)、批发(配送)、二级批发和批零兼营等有批发业务的所有批发商和商场、超市、食品便利店(食杂店)等所有零售商。
四、具体内容和方式
(一)供货凭证内容:批发商应按照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将每次购入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以及企业注册号、供(购)货者名称、地址及其联系方式等,及时、如实地录入到电子台帐中。
(二)供货凭证格式:原则上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企业可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采用多联方式。批发商和零售商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进销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三)操作方式:
1、落实“五个一”标准。依据《特别规定》第五条,批发商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及进销货电子台账管理,建立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认真落实“五个一”标准(即食品批发企业要有一间电子台账工作室或有一个工作台;有一名电脑管理员;有一台已安装电子台账管理软件和互联网的电脑、打印机,安装的软件必须能将批发商的相关数据上传至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有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有一套制度上墙)。
2、索证索票的内容。批发商应当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销售凭证,仔细查验后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建档备查。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各品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应当每批次索验一次。对进口食品(如进口酒),每批次都要向供货商索取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每次新增的食品品种要及时索取各种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批发商应当将索取的各种证、照、检验报告、进货凭证及销售凭证等相关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3、索证索票的方式。凡批发商使用电脑打印统一规范格式的供货凭证,且具备向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上传数据备案的(目前仅指乳制品),在向零售商供货时只需提供电脑打印的纸质供货凭证,每批次的检验报告只需向零售商提供电子文档,零售商需要纸质检验报告的可自行打印。对没有配备电脑和不具备条件的小型零售商(食杂店),批发企业仍要每批次提供纸质检验报告,或相互协商解决,确保每批次检验报告落实到位。
五、责任分工
1、批发商的责任。批发商要严格执行做好索证索票备案和商品准入制度,各类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零售商提供规范的食品供货凭证及有关资料。
2、零售商的责任。零售商在进货时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向批发商索取规范的食品供货凭证和有关资料,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建立台账。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3、工商部门的责任。属地工商所要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及时登录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抽查审核批发商上传的信息是否齐全真实,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落实“两项制度”(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对未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要求落实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的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市、区工商局要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和属地工商所进行检查和督查。
六、本《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