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府〔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现就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通知如下:

一、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一)散居供养。散居在家庭抚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集中供养。集中在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二、经费来源

(一)散居供养儿童的孤儿最低养育经费由各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孤儿的抚养机构或抚养(监护家庭)。

(二)市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院统一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经费由市财政收入列入年度预算全额拨付。

(三)翔安区同心儿童院系翔安区民政局与翔安区同心慈善会共同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经费由同心慈善会自筹善款解决,不足部分由同心慈善会与翔安区政府协同解决。

三、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增长机制

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当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或出现其他影响养育费用的情况时,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方案,发布实施。

四、实施时间

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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