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甘肃省淘汰年产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甘肃省淘汰年产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远县、景泰县、平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淘汰退出工作,规范煤矿企业运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成立淘汰退出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小煤矿淘汰退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耐心做好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思想工作。确定淘汰退出矿井名单,按照确定一批、上报一批、公告一批、关闭一批、应退尽退的原则,及时上报淘汰退出矿井名单,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小煤矿关闭退出的标准、程序和验收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70号)执行。

二、靖远县、景泰县、平川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督促并协助煤矿企业按照甘肃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白银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及单井处置方案办理技改扩能手续,促其尽快进入建设阶段。对资源相对独立、产能在9万吨/年、无法提升到15万吨/年愿意继续建设的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且采矿证有一定服务年限的可继续建设,采矿证到期后自动退出。

三、对符合省安监局、甘肃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等四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通知》(甘安监发〔2015〕34号)文件精神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办理机械化改造手续,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生产能力。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www.baiyin.cn/Government/PublicInfoShow.aspx?ID=513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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