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效率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效率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1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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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效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5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效率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65号),分别就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和市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文件的运转程序,提高公文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类文件,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准备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需报省政府、省政府部门及市委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明确上报时限的按时限上报。各有关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及时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县(区、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议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上报或印发的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会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修改并按程序审签;需补充调整相关内容的,须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会议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同意。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
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要于领导签发后2个工作日完成印制,可以公开的文件,要于印制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平凉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制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各种媒体同步进行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各县(区)、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发现影响落实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各有关县(区)、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组织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贯彻落实。
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其他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拟上报或印发的文件,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附件:http://www.plzwgk.cn/GovInfoOpen/web/GKinfo.aspx?id=PL0001-D1000-02-201506-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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