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全市灾后重建市场价格稳定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全市灾后重建市场价格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全市灾后重建市场价格稳定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3〕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有关单位:
为了保持我市灾后重建物资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顺利推进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岷县漳县地震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3〕140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保我市灾后重建期间市场价格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加大对主要建材价格的调控力度
(一)市区范围内生产的钢材、水泥、砖瓦、砂石等主要建材物资价格实行提价备案制度。因市场因素,确需提高售价、且一次性上涨超过5%的,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其中:市属物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其它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申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提价申报后,必须在7日内作出答复,7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二)凡从外地调入我市的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灾后重建物资销售价格,涨幅过大时,可报请省政府授权,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实行差价率控制办法。其中:进销差率为7%,批零差率为8%。具体作价办法是:
批发价=进价*(1+7%进销差率)+运杂费;
零售价=批发价*(1+8%进销差率)+运杂费;
零售价=出厂价*(1+15%综合差率)+运杂费。
(三)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物资流通环节的监管,对运往灾区的灾后重建物资运输价格,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行临时限价管理,每吨公里运价不得超过0.80元。严禁层层倒卖加价,稳定销售价格。
二、加大监测力度,实行物资价格周报制度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起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及时提出监管建议,供当地党委、政府决策,各县区监测结果要按规定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发生突发性抢购、乱涨价现象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三、稳定市场秩序,开展市场价格专项检查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集中开展市场价格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趁机乱涨价、乱收费或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对拒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及差价率控制措施,要依据有关价格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肆意散布涨价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厉打击;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及时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答复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四、加强舆论引导,确保市场稳定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法规,向社会公布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政策,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大力宣传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告诫、提醒、敦促相关企业和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对查处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曝光,震慑违法者,确保我市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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