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宫颈癌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10〕63号
颁布日期:2010-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宫颈癌普查工作的通知

潮府办〔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我市自去年8月份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宫颈癌普查项目以来,有效地提高了妇女宫颈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了宫颈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巩固普查工作成果,促进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确保到2011年6月底前全市接受宫颈癌普查人数达到应检查对象总数的5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宫颈癌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宫颈癌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扎实开展普查工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普查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市卫生局要根据前阶段项目的实施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制订下阶段全市宫颈癌普查项目的实施方案。各县、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确定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全市宫颈癌普查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确保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我市宫颈癌普查项目的普查对象是2009年参加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950年1月1日至1974年12月31日出生的女性,检查项目为宫颈癌病毒HPV综合分型检测。普查项目的实施涉及面广、要求高、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共同努力做好普查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市普查工作有序开展。

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牵头协调好普查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检查行为,确保普查质量;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农合办做好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工作;妇联、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妇女宫颈癌普查的宣传工作,做好妇女思想工作,帮助普查对象克服心理负担或传统观念的模糊认识。协助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使广大妇女自觉参加普查,并利用计生阵地,如结合查环查孕开展此项工作;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也要按照部门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医疗服务机构要主动改善医疗环境,简化服务流程,严格遵守检查规范,为受检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组织医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

三、加强管理,提高普查工作质量。普查定点医疗机构要分布合理,方便群众。各县、区要从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服务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承担新农合健康宫颈癌普查任务的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检查数量、质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承担普查的医疗机构要具备与普查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有足够数量的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要根据普查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管理职责,确定相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确保普查质量。

四、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严格按规定运作。要坚决杜绝借助普查诱导参合农民接受不必要医疗服务的行为,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普查医疗机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资金公开、公平、有效地用于参合农民的检查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宫颈癌普查项目和宫颈癌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特别是项目人群的预防知识知晓率和参与率。在开展宫颈癌普查项目宣传的同时,要主动融入新农合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到参加新农合的好处,增强参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主动参加新农合。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