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黔府发〔2013〕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和我省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

我省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特色鲜明、价值珍贵,是文化遗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摸清可移动文物家底,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省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有利于扩大文物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整合利用文物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动我省文物保护与文化事业发展进程,促进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为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根据《通知》精神,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由总政治部组织开展。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我省具体普查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编制方案、组建队伍、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数据审核。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省长负责的贵州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普查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的普查工作。省文物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质量。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辖区普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我省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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