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
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全面提升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推动市政府相关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1〕24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黔党发〔2011〕25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市政府每年选择适当数量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党组成员领衔督办。领衔督办建议提案的选题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反映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通过办理能取得明显成效或阶段性成果。
第二条在市“两会”结束后,由承办部门或单位在综合分析本部门、本单位承办建议提案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分别筛选出若干建议和提案作为备选的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提案报送市督办督查局,由市督办督查局与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与法制委员会先行协商后,初步确定建议提案各10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确定。
承办部门或单位建议提案总承办量在10件(含10件)以上的,筛选4件(建议、提案各2件);承办量在5件(含5件)以上10件以下的,筛选2件(建议、提案各1件)。
第三条经市政府领导确定的领衔督办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文明确。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协调督办、相关科室牵头承办的办理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办理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办理,并协调督办领导、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与法制委员会以及建议提案者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后,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领衔督办领导审定,在规定时限内正式答复建议提案者,同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与法制委员会及市督办督查局。
第五条对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建议提案事项,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跟踪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抓好办理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与法制委员会以及建议提案者反馈。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部门通报。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上述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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