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毕节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我市食品添加剂监管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贵州省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毕节地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严厉打击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在生产、流通和餐厨使用中用法用量,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各方责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为我市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重点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种植(养殖)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农牧局)

1.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饮水及在活畜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加强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

2.加强蔬菜、水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提高抽检频率,扩大抽检范围,严厉打击其种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3.督促食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严格依法落实检验检测、生产记录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二)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主要责任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食品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全面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主体情况。

2.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开展随机性抽样检验,检查食品中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品种、进货、贮存、使用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对上述重点单位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

3.全面推行“五专两公开”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落实餐饮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五)加强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源头治理

1.强化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主要责任单位: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2.强化监测预警(主要责任单位: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3.强化诚信自律(主要责任单位: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职能部门应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对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工作安排

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依法从重惩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3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目标和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6月15日-6月3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2.具体措施

(1)各食安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行动,拟定部门具体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并于6月25日前将部门落实方案报送市食安办备案。

(2)自查自纠,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使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或使用非食用物质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各食安成员单位、镇乡食安委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向社会及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严打行动。

(4)明查暗访,切实摸清相关情况。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明察暗访等各种方式调查摸清我市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并向市食安办反馈相关信息。

(5)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针对性抽检。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6)总结整治经验,完善监管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汇总、归类既往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或制定监管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7月1日-7月31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2.具体措施

(1)开展突击检查。各职能部门要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加强源头管理。以案溯源,深挖源头,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8月1日-8月31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快速溯源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或完善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管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切实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认真执行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台账、索证索票、仓储等制度。3个月的集中专项整治结束后,要及时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监管工作常态化,坚持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使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和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食安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强化协调联动

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各部门在食品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隐患,同时报告市食安办,由食安办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

各职能部门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监管过程中,职能部门一旦发现非法添加线索的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针对性宣传,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传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至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七)强化社会监督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各镇乡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做好网底监管督促工作。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加强信息沟通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毕市食安委发〔2011〕10号)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汇总部门严打行动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每周五下午3点前将开展工作信息情况报市食安办。各部门在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巩固规范每个阶段结束后,请于7月3日、8月3日分别报送每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9月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等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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