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60号)和2011年4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0〕74号)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基础建设,严格责任落实,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坚决防止监管不力、隐患排除不到位情况,始终保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市实施工业强市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实现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贵阳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组长:帅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彪(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

唐兴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任筑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向阳(市农委主任)

刘晓渝(市公安局副局长)

肖昂(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吴永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解克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从2011年4月下旬至7月上旬,集中3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在全市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下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要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行业)的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尽快启动。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6月中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市安委会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7987492、7987493。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也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市政府将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分全市性和区域性两大部份。

全市性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的部署,对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5项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具体打击的重点、措施要求、责任单位、协作单位明确如下:

(一)煤矿

1.打击重点:(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明确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区(市、县)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4)非法违法盗采煤炭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的;(5)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6)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2.措施及要求:(1)各煤矿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产煤区(市、县)及乡(镇)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100%开展检查;(3)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的法治秩序;(4)对公告关闭的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5)严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7)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3.责任单位:各煤矿企业;产煤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

4.协作单位:市公安局、贵阳供电局、市工商局。

(二)道路交通

1.打击重点:(1)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2)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3)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4)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5)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6)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的;(7)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

2.措施及要求:(1)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督促检查;(3)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4)充分利用GPS监控数据,严查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行为;(5)对不按规定安装GPS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6)不依法报告事故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依法从重处理;(7)加强重点客运站周边、旅客集散地的监督和检查,杜绝非法拉客、售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3.责任单位: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

4.协作单位: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旅发委。

(三)建筑施工

1.打击重点:(1)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3)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整改指令、不接受监管的;(8)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上岗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资格培训无证上岗的;(10)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

2.措施及要求:(1)各建筑施工企业、工地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工地100%开展督促检查;(3)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4)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手续不全的,立即责令停工并进行处罚;(5)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建筑市场。

3.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4.协作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贵阳供电局。

(四)非煤矿山

1.打击重点:(1)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能力生产的,未按设计和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7)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的;(8)对重大危险源没有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及制定应急预案的。

2.措施及要求:(1)各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督促检查;(3)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的法治秩序;(4)严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6)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7)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和落实“三同时”手续,严把审查审批关;(8)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9)对公告关闭的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3.责任单位:各非煤矿山企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4.协作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贵阳供电局、市工商局。

(五)尾矿库

1.打击重点:(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运行的;(2)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3)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4)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5)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6)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

2.措施及要求:(1)各尾矿库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区(市、县)及乡镇对本辖区内尾矿库100%开展督促检查;(3)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尾矿库安全许可制度,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后的安全管理工作;(5)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提升安全水平;(6)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7)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3.责任单位:各尾矿库企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4.协作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贵阳供电局、市国土资源局。

(六)危险化学品

1.打击重点:(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6)特种设备和其他法定需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2.措施及要求:(1)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100%开展督促检查;(3)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或试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5)全面清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其他法定需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对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从严查处;(6)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3.责任单位: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4.协作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七)烟花爆竹

1.打击重点:(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4)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6)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无证上岗的。

2.措施及要求:(1)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100%开展督促检查;(3)全面清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依法从严处理;(4)全面清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从严处罚;(5)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查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3.责任单位: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4.协作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八)民用爆炸物品

1.打击重点:(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或“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3)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4)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的;(5)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违法销售民爆物品的;(6)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的。

2.措施及要求:(1)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100%开展督促检查;(3)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监管不缺位,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4)对现有爆破施工企业逐级逐一进行清查,凡达不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爆破施工资质。

3.责任单位:各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4.协作单位: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水上交通

1.打击重点:(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装、拼装船舶及航运的;(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5)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

2.措施及要求:(1)各类水上交通运输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有水域的区(市、县)及乡镇对辖区内水上交通运输单位、船舶、渡口码头100%开展督促检查;(3)加强日常监管及水上巡逻管控,对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4)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及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窝点;(5)坚决打击非法造船、改装、拼装船舶的航运行为;(6)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

3.责任单位:各水上运输企业、水上设施、船舶的管理、使用单位;有水域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4.协作单位: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十)特种设备

1.打击重点:(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2)依法取缔又回潮使用土制特种设备行为的;(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应报废气瓶、超检验有效期气瓶,以及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充装混合气体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2.措施及要求:(1)各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使用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使用单位100%开展督促检查;(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使用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报告当地政府并联合有关部门一律关停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使用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一律按规定上限从重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使用的单位,一律责令停用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责任单位:各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使用单位;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质监局。

4.协作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贵阳供电局。

(十一)冶金有色

1.打击重点:(1)违反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4)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进行施工建设或未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2.措施及要求:(1)各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冶金有色企业100%开展督促检查;(3)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标准的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4)按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要求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3.责任单位:各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市安监局。

4.协作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

区域性专项行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业要在认真开展全市性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确定重点打击的非法违法行为,并结合2010年以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着重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突出打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或屡禁不止的严重、典型的非法违法行为,扎实推进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此次专项行动是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全国性专项行动,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行业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发〔2010〕23号、黔府发〔2010〕13号、筑府发〔2010〕74号、筑府办发〔2010〕67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主要负责人对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工作落实。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原因,明确打击的重点,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区域、行业和单位,要紧紧抓住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得力、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该经济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切实做到“八个结合”:一是把属地管理为主与行业管理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二是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处罚;三是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四是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五是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讲求工作实效;六是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做到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七是把专项行动与实现安全目标结合起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八是把专项行动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管理机制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要登记、排除责任要落实、排除隐患要消号、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严防事故发生。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和大中型企业要对所属或所管理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要创新检查手段,充分利用先进科技,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增强打非实效;要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和11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方案由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制定)。

(四)依法严厉打击,严格责任追究。在专项行动中要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要进一步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凡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或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要坚决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坚决打击和制止不平等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打击和铲除领导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保护伞”和国家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针对本行业和领域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五)强化舆论监督,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强化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要广泛发动和引导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团工妇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事故处理通报或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信息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市安委办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和各大中型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资料,并于2011年7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安委办,联系电话:7989146、7987492,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送省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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