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府办发〔2015〕53号
颁布日期:2015-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铜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市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我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8号)和《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全面推进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发〔2013〕19号)等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铜仁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牵头,会同铜仁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及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等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0月3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考核通知要求,报送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细则及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兴市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兴市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每年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次年5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及各类评先表彰,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兴市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成员单位组织约谈。

第八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于2015年6月前制定出台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铜仁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铜仁市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http://www.trs.gov.cn/?Temp=xxgkcontent&id=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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