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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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用实干精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各单位要把深化改革的思路和要求转变成具体的行动计划,实现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地实施,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企业创业发展,扎实推进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要求推动责任事项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方案确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责任事项按计划推进。
三、建立评估和通报制度,确保重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责任事项自查评估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解决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服务业改革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总全市服务业发展改革的情况,促进责任事项全面完成。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
若干政策责任分工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责任分工方案和2014年全省服务业发展预期目标的通知》(琼府办〔2014〕5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琼府〔2014〕5号),推动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内资企业
1.实行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先照后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工商登记不再审查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已由工商登记机关向社会公示公开信息的,税务、质检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再申请者重复提供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实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工商、质监、税务、公安四部门审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及印章刻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发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公安局)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国家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情况,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情况由注册地登记机关通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简化经营范围登记。营业执照可不载明经营范围。公司股东(发起人)依照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海南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项目以及登记经营范围规范用语记入公司章程中,由工商登记机关通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以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以电子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托管企业信息由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在其网站上公开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缩短营业执照颁发时间。工商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制改为网上备案制。企业备案和年度报告情况,由注册地登记机关通过三亚市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社会组织
8.简化社会组织登记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组织年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登记和年度报告情况由民政部门通过三亚市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三)外商投资企业
9.除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该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资登记核准、外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外,其余审批事项依法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0.简化登记手续。外资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护照上标注住所的,免于提交该合伙人国外住所证明文件。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1.缩短审批时间。外商投资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设立审批项,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许可项,备案事项则即时办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四)投资经营
12.缩小审批范围。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环保、项目核准等审批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即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13.投资主体享有同等待遇。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14.减少经营资质许可。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15.放宽特殊行业准入。放宽医疗、教育、金融、游艇邮轮等行业准入。凡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律准予社会资本进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海防与口岸办)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旅游业
1.从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所有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降低到5%。(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2.高尔夫行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按40%征收高尔夫球场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3.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二)健康服务业
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5.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三)文化创意产业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家税务局)
7.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符合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三亚海关、市国家税务局)
(四)高技术服务业
8.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向国家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研发、设计、创意、信息服务、文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
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
10.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业务流程管理、软件、信息系统、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等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家税务局)
1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12.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服务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
13.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符合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进口关税;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的物资,符合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三亚海关)
(五)商贸会展业
14.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一定减免优惠。(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15.三亚市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和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牵头单位:市国家税务局)
16.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六)金融业
17.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家税务局)
18.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七)物流业
19.对列入省级重点物流园区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20.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八)教育业
21.符合科教用品免税资格的单位,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三亚海关)
(九)农业服务业
2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地方税务局)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对于琼府办〔2014〕54号文中没有具体财政资金扶持标准的,按我市现有政策及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给予资金扶持;对于琼府办〔2014〕54号文中已明确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的,而且我市现有政策也明确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的,如果省扶持标准高于市扶持标准,按省扶持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如果省扶持标准低于市扶持标准,市财政按差额标准给予补足财政资金扶持。具体扶持如下:
(一)总部经济
1.符合认定支持条件的总部,无论是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还是自本政策实施后新增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已在我市设立的总部,可获得落户或增资的资金支持。此外,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旅游业
2.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并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执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特色旅游经营项目,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等旅游经营新业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委、市海防与口岸办)
4.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注册专利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旅游委)
5.以全年接待游客数量以及游客人均消费额为标准,对接待来琼游客成绩突出的旅行社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委)
(三)健康服务业
6.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及救灾医疗卫生服务任务,可以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经民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四)文化创意产业
7.对我市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给予研发费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8.对在我市立项的动漫原创作品的创作、生产、出版、播映,动漫素材库和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动漫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优秀动漫原创作品和产品到海外参展、动漫产品出口译制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五)信息服务业
9.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具有自主创新、市场前景广阔、充分吸纳就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10.对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给予贷款贴息;对信息服务重点企业开展的国际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11.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接离岸业务的企业,按外管部门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核销额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12.对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给予贷款贴息;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孵化园区),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六)商贸会展业
13.对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实际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展览、大型网货交易会,给予主办单位展会场地租用费、宣传费、公交租用费3项费用的70%、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对省外参展企业按展位费的7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节庆、比赛等重大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度及实际效果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支持;对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知名的国际性大会、论坛,经外事部门认定,给予主办单位场地租用费100%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外事侨务办)
14.在海南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中介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符合认定条件,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15.对进入海南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的商品,给予交易商贷款贴息。入驻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的注册会员,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
16.对列入全市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按其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5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17.对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直营店和特许加盟店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18.对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给予企业贷款贴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七)金融业
19.对搭建投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业、健康产业、海洋经济、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有突出贡献的社会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八)现代物流业
20.根据对地方财力和就业贡献程度排名给予物流企业奖励;对航空新增的国际国内航线给予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委)
(九)海洋产业
21.优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洋渔业方面的支农再贷款需求,对涉海企业的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分行;配合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金融办)
22.对企业建设海洋产业重点项目给予信贷贴息;支持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
(十)本地自主品牌
23.对获得注册商标和专利、通过国家等级标准评定、通过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的企业,给予申报费用补助;对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给予奖励;生产企业参加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市场推介、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的,给予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委、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海洋渔业局)
24.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发的模型集成、管理系统、管理标准等,通过国际、国内行业认证后,给予认证费用70%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25.对服务业行业协会自建或参与政府建设的设施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体系及其标准化推广活动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委)
(十一)小微企业
26.技术等现代服务业的小微企业,有订单、有项目且解决就业人数50人以上的,对与其订单和项目相关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四、优化供给要素
(一)土地供给
1.在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划定现代服务产业发展聚集区,列入全市服务业集聚区的,在水、电、气、供排水、公共交通等市政供给方面给予配套。(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2.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列入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服务业重点聚集区、重大项目倾斜,给予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开发现代服务业项目。(牵头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4.省级重点物流园区用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项目进展提供土地,园区用于加工、包装、仓储建设用地价格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收取。(牵头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5.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市内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的,可以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6.对引入的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7.海南与国际知名院校联合办职业院校、国内知名211院校在海南办研究生分校,市政府优先安排申请者划拨土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二)价格政策
8.价格。服务业用气与工业同价;服务业用水除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仍实行单独分类计价外,实行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9.收费
(1)全面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监察局)
(2)对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主题公园等旅游接待设施项目、信息产业园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对港航企业港口航道、公共港池(不含码头前沿水域)、锚地、防波堤、航标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其上缴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牵头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物价局)
(5)对列入省级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服务的学生公寓(含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人才和培训
10.对列入省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行业所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才、高层次研发人才和高级创意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享受我市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对旅游业、健康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信息服务业、商贸会展业、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产业人才培训,每年根据其培训人数及成效排名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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