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扩大消费,改善民生,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构建现代流通体系为重点,按照“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的总体要求,以实施“一主三次”、“工业西进”、“对接京津”三大战略为契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形成多力驱动、融入京津、城乡统筹的发展格局,着眼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促进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转变,加快完善流通网络,做强流通主体,提升流通功能,规范流通秩序,提升流通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努力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服务科学发展、强市兴县富民。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8%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年均增长15%以上;商贸流通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稳定在17%左右;从业人员年均增加2万人;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保持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基本形成布局科学、设施完善、业态丰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民利民的现代流通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布局合理、定位科学、实施有效的商贸流通规划。尽快完成全市“十二五”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优化商贸流通业区域发展布局,努力构筑环首都、冀中两大商圈。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商业设施,2011年底前修订完成全市商业网点规划,“十二五”期间,市区重点打造3—5个中心商圈,建设8—10个特色商业街区。每个县(市)都要打造1—2个中心商圈,建设1—2个特色商业街区。
(二)建立业态多元、方式先进、结构优化的现代流通格局。大力改造提升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等传统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小零售向大超市、小批发向大配送、小集市向大市场发展,提高流通业集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市连锁企业商品零售额年均增长20%以上,网络购物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提高到7%以上。
(三)培育所有制多元、大中小并举、竞争力强劲的流通主体。发挥国有、集体、供销社等商业企业主渠道作用,通过股权置换、上市融资等方式,推动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到2015年,力争1—2家企业进入全国零售百强、1—2家企业进入全国连锁百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境内外上市。搞活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等方式,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打造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中小流通企业。
(四)完善对接京津合作双赢、开放发展的工作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京津的联系沟通,以对接北京城南行动计划和对标天津滨海新区为重点,认真谋划并积极落实对接京津工作,形成京津保一体、内引外联并重、互利共赢的全方位开放态势。通过依托特色、因地制宜、错位发展,主动对接京津,支持京津大型连锁企业、批发市场在保定投资办店和建立产地型分市场。加快建立面向京津的农副产品基地,发展订单农业,促进我市农副产品快速流通。扩大流通领域对外开放,引进一批国际知名零售商和战略投资者,推动我市企业和产品进入其采购和销售网络,加快商贸流通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构建覆盖面广、高效畅通、便民利民的城乡一体化流通网络。到2015年,全市重点支持创建6—8家省级以上商业示范社区,改造80个标准化菜市场,建设10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和500个早餐网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服务功能,扩大服务面。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2015年农家店覆盖面达到90%的乡镇和80%的行政村,商品统一配送率提高到60%以上。实施连锁超市进社区、农家店进村镇、电子商务进农户的新民居建设“三进”工程,引导省内外大型连锁企业向新民居示范村发展,确保每个新民居示范村建设两家以上农家店。
(六)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商品市场。重点建设改造2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20个超市加基地“农超对接”项目、10个区域性工业品市场、2个文化产品市场,新建和培育一批汽车、新能源、医药、箱包、服装、纺织、门窗建材等全国性物资交易中心和品牌展会。
(七)健全监测准确、调控及时、监管有力的城乡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强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扩大生活必需品储备品种和规模,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建立健全“放心肉”、“放心酒”流通追溯体系,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调整充实保定市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宣传、商务、发改、公安、财政、统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乡规划、市场建设、行政执法、园林、文广新、卫生、食药监、物价、旅游、体育、金融、地税、工商、供电等部门及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商贸流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推动、督导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在资金、项目、土地、税费、就业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商贸流通发展予以支持,主要用于环首都、冀中商圈总体规划,农村流通体系,城市便民服务网络,市场运行监测监管体系,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体系,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型商贸流通项目引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以及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商贸流通发展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等。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研究拟定。每个县(市、区)都要设立相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贸流通发展。市政府对引进国内外商贸流通大项目和知名品牌多、现代流通业态和方式发展快、从业人员增幅大、流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高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给予用地支持。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增加商贸流通用地比例,城市黄金地段优先安排商业用地。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或具有显著保定历史文化、商业特色店铺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要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并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四)降低市场准入。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自发文之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新开办商贸流通企业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或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成本注册”。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对从事夜经济的商贸服务企业,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丰富市民夜生活发展城市夜经济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0〕62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通知》(〔2010〕保市府办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税费减免。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对流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殖税。对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小商贸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降低经营成本。对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商贸流通企业,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双蓄工程等技术改造促进节能减排。自2011年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星级饭店、商场和超市等企业,银行刷卡费率分别调至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最低限。严格执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对产权归属于商贸流通企业及星级饭店的门前停车场,由企业指派人员直接管理。优化物流配送。凡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车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其在城区内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优先发放通行证。
(七)促进社会就业。支持流通服务领域扩大就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社区商业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等经营项目,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应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八)规范行政执法。对商贸流通企业从事广告宣传和举办促销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城管、工商、质监和卫生等部门对流通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抽取商品货款。严禁对商贸流通企业多层执法和重复检查。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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