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井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办字〔2013〕74号
颁布日期:2013-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井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缓解日趋紧张的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机井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衡水市现有机井8万多眼,是我国拥有机井密度最高的地区,同时也是全国地下水超采最严重的地区。长期过度开采,使我市地下水水位急速下降,漏斗区迅速发展扩大,已造成一系列的环境和地质问题。地面沉降,地面建筑物基础下沉、开裂,测量水准点失准,地下管道断裂、管底坡降发生变化,城市排水能力降低,诱发产生地裂缝,机井报废,河道排洪、排沥能力降低等等。同时咸淡水界面下移,上层咸水串层污染,造成严重的地质灾害和经济损失。目前我市的机井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缺乏统一规划,开采格局混乱,取同层位地下水的机井强度过大、密度过于集中,地下水位下降迅速;废旧机井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钻井队伍鱼龙混杂,成井质量参差不齐,农民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我市机井规划、机井施工监管、机井验收、废弃机井处理等方面亟需加强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合理规划,加强对机井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审批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地下水资源的分区、评价、规划、机井管理和机井回灌技术推广、废弃机井处置等工作。凡在我市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取水工程前,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取用地下水。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所有机井的管理。凿井计划的审核,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和机井监督管理机构联合审查后,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审批。施工证的签发及成井后的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机井管理机构负责。

三、全面登记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市机井进行全面普查,对所有机井建立档案,实行户口管理,发放机井使用证明,定期年检。建立市、县、乡三级机井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一井、一人、一号、一卡、一数的“五个一”(每眼井有一个管理责任人、一个对应的机井编号、一张档案卡、一个统计数据)管理目标。机井档案实行县、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由县、乡、村分别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各县市区要强化对废弃机井的摸排,对没有恢复价值的机井,根据坏损原因、部位等情况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四、加强施工管理

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机井施工须聘请有资质的凿井队伍。市机井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机井施工队伍资质的审查和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对工程验收严格把关。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供竣工资料(包括井管结构和地层柱状图,钻孔及下管深度,井壁管和过滤系统,填砾及封闭位置,地下水静水位和动水位,抽水试验成果和水质分析成果),市机井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井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机井统一编号建档,输入数据库。

取用水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备,按计量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备;农业灌溉应当实行计量用水,暂时不具备安装计量设备条件的,应当采用替代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设备。禁止无计量设备取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备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农业用井因各类原因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交费。农业用井部分转供非农业用途的,应装表计量,按用水性质类别计量收费。

五、严禁违规开采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宣传引导,严禁非法凿井取水。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六、严肃责任追究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对非法开凿机井的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力度。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①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申请资质证书隐瞒真实情况、无证照承揽或越级承揽钻井任务、无证单位挂有证单位承揽钻井任务、施工中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和材料、不正当压价竞争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处理。

七、加强宣传监督

首先,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使地下水取水户熟知取用地下水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其法律依据。其次,实施新打井和更新井审批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的新打井和更新井在政府网站张榜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第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定期对各县市区新打井和更新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面不少于其批准总数的30%。市机井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稽查和查处力度,严禁违规打井。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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