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县级防空防灾水平,增强整体抗毁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国、全省人防工作总体部署要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县级人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完善人防规划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十二五”人防发展规划,将人防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使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在发展进程上相协调、在发展机制上相衔接,成为发展经济新的增长点。要坚持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同步建设,突出抓好城市中心区、人员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目标毗邻区的防护工程建设,大力推动人民防空工程联网成片和互联互通,提高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应战、平时服务、急时应急的防护能力;要突出防护重点,优化整体布局,着力加强人员掩蔽、医疗救护、防空防护和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建设;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多方筹集社会资本,合理规划利用和开发建设地下空间,推进平战结合工程建设上档升级。
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
人防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防护质量标准,严格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工程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按照全省人防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自2011年起,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将当年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5%上缴市级财政,作为全市人民防空重点工程建设及应急救援经费,专户储存,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监管,规范使用。
三、健全人防指挥系统
按照防空防灾一体化要求,要健全完善人防指挥机构建设,理顺指挥关系,明确指挥程序,提高指挥效率。要加大人防指挥场所和人防信息化建设力度,构建市县一体化指挥平台;要提高指挥信息、空情接受和通信警报发放功能,确保城区警报音响全覆盖;要合理配置指挥、信息、通信要素,强化人防专业队整组训练,提升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防灾指挥救援能力。
四、严格人防行政执法
要认真学习贯彻《人防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加强人防行政执法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规范执法程序,在人防行政审批、征收、检查、确认、处罚等执法活动中严格遵循有关程序依法办理,做到程序合法、阳光操作;要加强人防系统的层级监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机制,坚决杜绝执法不严等问题。
五、强化人防宣传教育
要广泛宣传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人民防空意识,推动人民防空工作全面健康发展。要把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体系,积极开展防空防灾公共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工作,大力抓好防空防灾公共知识教育普及工作。结合全省警报统一试鸣,组织群众参加人民防空演练,把防空防灾公共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有机结合,提高全社会自救互救能力。
六、实施人防目标考核
为全面提升我市各级人防机关的工作效能,促进全市人防事业快速稳步健康发展,自2011年开始,市政府对全市县级人防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人民防空规划、指挥通信、工程建设、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主要业务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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