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政办发〔2014〕21号
颁布日期:2014-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湖北省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9日

湖北省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

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国防科工办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2014年6月15日前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卫生计生、农业、林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武汉天河机场、武汉阳逻港、黄石市黄石港、宜昌三峡机场四个口岸的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对能够立即评估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接到相关信息报告的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保障机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加强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鉴定技术、能力储备和网络实验室信息监测分析工作,增强病因快速调查和有毒物质的检测能力,强化实验室新技术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鉴别能力。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高等级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应急检测网络。质监部门要加强已通过质量认证实验室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目录数据库。

各级卫生计生、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部门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特别是要给予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培训支持,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各级卫生计生、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与教育,强化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二)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各口岸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口岸的核心能力建设,与口岸运营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共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的投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媒介监测与控制、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与排查、实验室等能力建设,配齐必要的专业工作人员,保障口岸正常运转。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运转高效。各口岸要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处置流程,加强培训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有效性。

(三)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置的“三同时”工作原则,落实部门间标本和菌毒株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各级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站、研究中心等布局及建设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计生、农业、林业实验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协作与交流,及时共享病原和诊断方法。加大对人畜共患病疫苗及治疗药物的研发力度,确保临床用药的需要。加大投入,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基层兽医和基层监测防控等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数量,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和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

(五)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环境保护、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管、国防科工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化学性、核和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应对工作标准化水平;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农业、环境保护、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多部门组成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判定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建立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功能,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加强综合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能力。各级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评估标准,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省卫生计生委作为归口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条例》实施工作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协调指导,对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情况动态管理,分批进行达标考核。省林业厅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场所以及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的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做好2013年评估工作,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发展、加强和保持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不停滞、不倒退,保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发展,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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