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10〕35号
颁布日期:2010-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荆政发〔2010〕35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图章”即“荆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荆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简称市市政园林局)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合格后的签章。

二、市城乡规划局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市市政园林局意见,将绿地率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明确。

三、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及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审核的重要内容。经审查绿化用地面积达到标准的,由市市政园林局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荆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并出具书面意见。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应严格审查各类工程项目是否取得了“荆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园林绿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准入备案制,由市市政园林局实施行业准入管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因素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市政园林局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缺建绿地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市市政园林局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异地绿化建设。异地绿化补偿费不得减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应报市政府同意。

五、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照核准方案施工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没有取得“荆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开工建设的,由市市政园林局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市市政园林局要加强跟踪管理,全程监督,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等违章行为,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时竣工的,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资金交由市市政园林局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化配套资金的30%向市市政园林局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城市居住小区的绿化配套资金要占小区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市政园林局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市政园林局在验收报告上加盖“荆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交有关单位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市市政园林局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市市政园林局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市政园林局依法处罚。市住建委在办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取得“荆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九、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荆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标准

2荆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荆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标准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及单位绿地指标: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不低于25%,居住区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宾馆、机关团体、部队等的绿地指标: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40%,旧区改造不低于30%。

三、工业、仓储、商业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其他单位附属绿地指标: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不低于25%。

五、公园绿地要分布均匀,原则上城市每500米距离和每一个街区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街旁绿地、小型游园和绿化休闲场地。

六、城市规划区内长江段防护绿地不低于50米,其他河、渠两侧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铁路、高速公路防护绿地不低于50米。

七、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

八、新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节点应规划预留规模适宜的扇形绿地或绿化休闲广场,其中主干道交叉口每处不少于2500平方米,次干道交叉口四角每处不少于1500平方米。

九、临城市道路建筑物退线要注重进退变化,留出适当的临街绿地和公共活动空间。

十、临城市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建筑退让要求: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要求执行,且建筑物退让绿线和蓝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山墙不低于3米,纵墙不低于5米;多层山墙不低于3米,纵墙不低于6米;高层山墙不低于6米,纵墙不低于8米。

附件2:

荆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面积审核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综合性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二、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三、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者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四、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园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建设工程项目,公园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园绿地。

对分期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公园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公园绿地或者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园绿地。

五、居住区公园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为公园绿地计算。

六、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公园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面积。

居住区公园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居住区公园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园绿地。

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者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

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七、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

八、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计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九、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独立园林设施;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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