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5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4日

荆州市工业项目

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服务“壮腰工程”,加快荆州振兴,根据《优化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全程代办工作方案》(荆政发〔2010〕38号)、《荆州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荆办发〔2011〕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代办服务条件。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各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只要投资主体申请、委托、授权,可实施全程代办服务,投资主体应履行的法律责任仍由投资主体履行。

第三条代办服务平台。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平台的建设,整合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相关行政资源,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中心城区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服务工作。

第四条代办服务队伍。按照“专职专业、便于管理、有利工作、相对稳定”的原则,由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代办工作要求,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培训合格后,从事工业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办服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代办工作机制。按照“业主委托、中心代办、抄告相关、联审联办、内部流转、网上运行、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开展代办工作。

第六条代办审批机制。凡符合条件纳入全程代办的工业项目,按照“容缺受理、补缺发证、会商会审、及时协调、超时追责”的审批机制,实行联审联办,并联审批。

第七条代办服务事项。按照《荆州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荆办发〔2011〕18号)确定的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五个阶段,代办服务事项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咨询确认。投资主体与各工业园区签订入园合同并提出代办申请后,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会商、咨询、确认,并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与投资主体签署代办文书。

(二)委托代办。对已确认的项目,投资主体与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签署正式法律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时限、代办范围及事项。

(三)资料收集。按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五个阶段,分阶段收集资料(具体资料清单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另行公布),实施代办服务。

(四)归档移交。代办服务结束后,代办人员应做好项目各类数据统计,将各项资料整理归档,向投资主体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第八条建立代办项目数据库。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各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与各工业园区签订入园协议(投资开发合同)后,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情况及相关资料移交至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形成完整统一的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项目数据库,便于对项目投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第九条行政审批零收费。根据《荆州市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办法(试行)》(荆办发〔2011〕19号)精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将代办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收费减免情况,分类统计、汇总初审,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分级负担的方式,由财政部门办理补偿事宜。

第十条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水、电、气、热、电信、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不在代办服务之列,如有需要,投资主体应单独授权委托。须提交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500)(复印件);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设计方案,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授权书;自备电源承诺函;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人员资格证书资料,与公共服务单位签订水、电、气、热供应合同,并接通相应管线。

第十一条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的办理。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防雷技术服务、验资报告等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投资主体负责办理,也可委托代办,其中介技术服务费,按约定价格由投资主体承担。

第十二条代办服务考核监督。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对各园区项目入库的时限、完整性、配合情况及部门兼职代办员协助办理的时限、环节、流程、办理质量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对部门及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代办服务责任追究。市监察局定期开展对全程代办服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影响全程代办服务工作、服务效能低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人为设置障碍,拖延时间、损害企业利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及时变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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