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支持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8日

支持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

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建设发展,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在基地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形式投资设立并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财税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指标的工业项目,均可在项目投产之日起2年内全额奖励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期满后3年内可奖励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对于入驻基地的新建及扩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零收费”制度,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过程中,由市政府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服务单位(符合相应资质管理条件)一律免收投资者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费用。工业项目用地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取得,工业项目建设依法纳税。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13〕125号文)执行。

(三)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将等额补助给企业作为引进人才购买个人住房补贴。

(四)经湖北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其缴纳的增值税市区留成部分,第1年100%奖励给企业,第2年按80%奖励给企业,以后每年递减20%,递减到零为止。

(五)企业总部入驻基地的,自上缴税收之日起,其缴纳的税收市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以后每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比上年应缴税收增收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能升级。

(六)市秦巴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优先用于支持基地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项目。

(七)入驻基地的天使投资机构或个人,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市区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天使投资机构或个人;入驻基地的风险投资机构,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风险投资机构。

(八)在科技经费使用和科技项目申报上,对基地内企业予以倾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以不低于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的财政资金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以奖励、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进。具体奖励办法参照《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十发〔2009〕15号)执行。

三、土地政策

(九)入驻基地的工业项目,按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土地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优先办理续期。

(十)土地指导价格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单位面积入库税收确定。单位面积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亩·年,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亿元—1亿元的项目,土地指导价为12万元/亩;在1—3亿元的为10万元/亩;在3—5亿元的为8万元/亩(以上指导价格不含土地成交时受让人应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在5亿元以上或新兴产业、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等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和单位面积投资低于300万元/亩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

(十一)符合基地主导产业的项目,以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可分批缴纳,但首期缴纳额不得低于50%,其余部分可在企业获准用地之日起一年内分批缴纳。特殊项目可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规定,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十二)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外来客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兴办项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最高租期和最低年租金标准出租。

四、金融政策

(十三)加强融资平台建设。成立十堰市产业引导基金,积极引进北京市和中关村创业投资平台来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予以重点扶持,主要促进基地内科技企业和成长性企业发展。

(十四)在基地积极探索无形资产抵押融资形式,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实物担保能力不足的创新型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抵押、订单质押、保理业务等方面的融资服务。

(十五)鼓励基地内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的奖励办法,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十政发〔2013〕36号)执行。

(十六)鼓励金融部门为基地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产品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适度扩大贷款利率优惠范围。市政府参照《十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奖励办法》(十政办发〔2006〕100号)对相关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五、劳动用工政策

(十七)企业拥有员工自主招聘权。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免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协助企业发布招募信息、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企业招募各类人才,保障企业人力资源需求。

(十八)十堰市“3331人才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与基地人才建设紧密对接,支持基地企业打造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领军人才和团队。

(十九)加强高校、劳务品牌基地与外来投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每年由外来企业提供用人意向,学校实施“订单”培养,定向就业。为外来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按政策享受培训补贴。

(二十)加强人事代理服务。为到基地就业创业人才优先提供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工龄计算、职称申报、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系列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解除后顾之忧。

(二十一)优先将基地企业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引导、组织毕业生到基地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开辟企业选才用才新途径,帮助企业吸引、储备、选拔人才。

六、市场支持政策

(二十二)支持基地内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制及推广使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基地企业研制的首台(套)产品所投“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园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和技术,本市用户使用非政府资金订购或使用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可向开发区申请不高于设备价格10%的风险补贴,相关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二十三)各级政府支持基地企业产品依法按程序进入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同质情况下优先采购。

七、投资服务

(二十四)对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项目,申报省级重点项目,争取省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并纳入“首席服务官”服务范围,由市级领导直接联系服务项目。

(二十五)实行项目行政审批全程无偿代办制。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部门要设立代办员,专职专责帮助项目单位办理从项目立项到施工建设的全程所有环节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限时办结。同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直至建成投产。

(二十六)企业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十堰市区落户;户口不在十堰市区的,其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同等享受市民待遇。

(二十七)对基地企业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申报、优先聘任,职称评定时加大破格评审推荐力度。

(二十八)支持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科研条件的企业申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发基地,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实现产、学、研有效结合。

(二十九)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帮助企业实施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优先推荐外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享受政府津贴专家,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八、其它政策

(三十)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行业5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关村“十百千工程”企业、瞪羚企业、知名品牌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三十一)基地企业可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同一项目适用多项相同优惠政策的,只享受最优惠的政策。

(三十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兑现。各类奖励政策于次年年初,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申报,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落实。

(三十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三十四)本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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