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3〕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9日

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对保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交办事项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更好地完成政府各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市、区两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各部门之间条块结合、相互协同的督查工作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体系。

(四)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落实决策部署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时从事前、事中、事后切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办出成效。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本级政府重要文件决定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事项。

(五)本级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

(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

(七)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一般分为立项、分解、交办、承办、催办、协调、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

(一)立项和分解。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督查部门应当及时立项分解;对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二)交办和承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市、区两级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及时将督查事项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2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或者领导明确要求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者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要呈主要领导同志审阅,并按照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要及时向本级督查部门反映,由督查部门裁定。

(三)催办和协调。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者直接派人进行催办。

对于责任单位办理落实确有困难的,一般事项由督查部门负责协调,重大事项可报请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

(四)审核和报告。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合规。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必要时要现场考察验证。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政府主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报或者重新办理后再报办理结果。

督查部门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保证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结案。

(五)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六条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一)综合督查。对上级和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督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如期推进、按期完成。

(二)专项督查。根据本级政府工作总体安排和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的督查事项,可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并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以及新闻媒体共同参与,形成督查合力,构建全方位的大督查格局,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四)网络督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督查网络平台,提高督查效率,及时将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在网上公开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五)暗访督查。对本级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基层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可采取暗访调查的方式,深入一线、深入现场,直面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多角度了解实际情况,向本级政府领导同志如实反馈,有针对性地督促有关单位加快办理进度。

(六)约谈督查。对因责任单位执行不力造成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督办事项,督查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加快落实进度。

督查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不断探索政务督查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创新督查新模式。

第七条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督查部门在督查事项立项时,应当提出时限要求,明确办结时间,按照进度计划实施督查。重要督查事项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有特殊要求的督查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要随办随报。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要在领导同志要求的期限内办结。

(二)调查研究制度。对于政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查部门要深入实际,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尤其要了解掌握决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和症结问题,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同志再决策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到“办中有参、参办结合”。

(三)回访复核制度。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部门要随机组织“回头看”、“再督查”,实地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核查反馈情况是否属实、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基层群众是否满意,确保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四)情况通报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部门要及时通过适当的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政务督查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保守秘密制度。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督查的方针、政策和意见,制定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承担全市综合性政务工作的督办落实任务,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承担对口服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领域专项政务工作的督办落实任务。

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督查工作职责。

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政务督查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务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领导同志检查调研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和信息的便利;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交通、通信等办公条件,为督查部门顺利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试行办法》(武政办〔2004〕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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