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
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为有效控制和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咸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评组织。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成员从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抽调。考核评比结果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和运用。
第二条考评内容及标准。
(一)考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控违组织机构设置;违法建设举报、投诉受理;违法建设巡查发现与制止;消化已建成违法建设存量;依法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拆除;安全和维护稳定工作;宣传工作。
(二)考评标准。依据咸政办发〔2011〕40号文件和《咸宁市中心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考评标准附后)。
第三条考评的对象。本办法的考评对象分为两类,按类别分别进行考核评比。第一类为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对城市违法建设具有审批、查处职能的国土资源、住建、园林、房产、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水务、林业等市直部门,对经营场所具有核发行政许可和执照职能的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市直部门。第二类包括全部或部分区域纳入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的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办事处、马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横沟桥镇(以下简称“三办四镇”)。
第四条考评方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考评的原则。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做好日常检查台帐记载,作为考核评比依据。每个季度组织一次“三办四镇”考核评比,每半年组织一次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评比,年底组织总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满分为100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奖惩办法。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三办四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对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对年度总考核评比前三名的“三办四镇”,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对排名末位且得分在60分以下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有两次排名末位,或因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受到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取消年度目标考核评先资格。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要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的违法建设增量,积极消化违法建设存量。对现有已建成违法建设存量,每拆除1户奖励1万元。对增量全年控制零增长的“三办四镇”,奖励20万元。
第六条附则。本办法由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表一: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
项目
考核内容分解
分值
扣分细则
得分值
一、组织机构设置
1、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成立工作专班,配备专职人员,有工作经费。
1.5
未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的,扣0.5分;专班人员不到位,扣0.5分;无工作经费的,扣0.5分。
2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有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年、月计划。
1
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0.5分;没有制定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年、月计划的,扣0.5分。
3、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追究制。
1
未建立工作责任制的,扣0.5分;未建立责任追究制的,扣0.5分。
4、按月、季、年向“控违办”报送控违拆违工作报表。
1.5
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0.5分;虚报、瞒报、漏报的,每次扣0.2分。
二、受理举报、投诉
1、建立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制,并有专人负责。做好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
3
未建立登记制度的,扣0.5分;未确定专人负责的,扣0.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0.2分。
2、及时处理,并有处理意见和结果。
5
未及时处理的,无处理意见及结果的,出现一次扣0.5分。
三、巡查发现违法建设
1、建立辖区内分片日常巡查责任制,落实分区分片岗位责任人,明确责任。
2
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扣1分。
2、建立日常街区、片区巡查稽查制度,记录内容详细真实。
2
未建立巡查稽查制度的,扣1分,记录本内容不真实的,发现一次,扣0.5分;记录缺项发现一次,扣0.5分。
3、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制止。
16
新增违法建设发现率、停工率、拆除率均要求达到100%,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初次发现新增违法建设一层平桶及以上的,一户扣0.5分;对强建、抢建、偷建行为制止或处置不力,导致违法建设新增加一层的,一户扣1分。
四、消化已建成违法建设存量
组织对辖区内已建成违法建设进行摸底,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违计划,对存量违法建设分期分批拆除。
12
底数不清的,扣1分;未制定计划的,扣2分;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的,差1个百分点扣0.5分;工作没有启动的,扣12分。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咸安区、咸宁经济开发区)
项目
考核内容分解
分值
扣分细则
得分值
五、依法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拆除
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
40
未及时组织拆除,出现一起扣0.5分;市控违办重点督办或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举报上访后仍未及时拆除的,每起加扣1分。
拆除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原貌的,出现一次扣0.2分;问责后仍未清理现场并恢复原貌的,每起扣0.5分。
拆违现场组织不力或善后处置不当导致缠访的(同一事件上访二次以上),其中到市政府或市“控违办”的,每起扣1分、到市直部门的,每起扣0.5分
违法建设案卷未及时整理归档的,出现一次扣0.2分。
六、安全和维稳工作
1、在组织强制拆除过程中严格按咸政办发〔2011〕40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安全。
5
重大拆违活动组织不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稳定事件的,发生一次扣3分,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未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未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发生一次扣2分。
2、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各级组织做好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时掌握信息,及时做好有效处理,确保无恶性群体性斗殴和大型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5
未指派专人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或发现有重大事故苗头未做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一起扣5分;因管控不力造成辖区内部分区域违法建设蔓延则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七、宣传工作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咸政办发〔2011〕40号、咸纪发〔2011〕12号文件的宣传,利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控违工作情况。
5
未进行对法律法规和咸政办发〔2011〕40号、咸纪发〔2011〕12号文件宣传的,扣2分;在市级以上媒体或简报正面宣传控违工作情况,咸安区每月至少5次(篇),咸宁经济开发区每月至少1次(篇),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表二: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三办四镇)
项目
考核内容分解
分值
扣分细则
得分值
一、组织机构设置
1、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成立工作专班,配备专职人员,有工作经费。
1.5
未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的,扣0.5分;专班人员不到位的,扣0.5分;无工作经费,扣0.5分。
2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有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年、月计划。
1
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0.5分;没有制定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年、月计划的,扣0.5分。
3、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追究制。
1
未建立工作责任制的,扣0.5分;未建立责任追究制的,扣0.5分。
4、按月、季、年向“控违办”报送控违拆违工作报表。
1.5
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0.5分;虚报、瞒报、漏报的,每次扣0.2分。
二、受理举报、投诉
1、建立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制,并有专人负责。做好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
3
未建立登记制度的,扣0.5分;未确定专人负责的,扣0.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0.2分。
2、及时处理,并有处理意见和结果。
5
未及时处理,无处理意见及结果的,出现一次扣0.5分。
三、巡查发现违法建设
1、建立辖区内分片日常巡查责任制,落实分区分片岗位责任人,明确责任。
2
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扣1分。
2、建立日常街区、片区巡查登记册,记录内容详细真实。
2
记录本内容不真实的,发现一次扣0.5分;记录缺项发现一次的,扣0.5分。
3、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制止。
16
在巡查中未发现违建行为,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巡查或群众上访发现的,一户扣2分;对强建、抢建、偷建行为制止或处置不力,导致违法建设增加一层的,一户扣5分
四、消化已建成违法建设存量
组织对辖区内已建成违法建设进行摸底,建立台账,制定月度拆违计划。
12
未制定计划的,扣2分;未完成月度拆违任务的,每次扣2分;工作没有启动的,扣12分。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三办四镇)
项目
考核内容分解
分值
扣分细则
得分值
五、依法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拆除
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
40
未及时组织拆除,出现一起扣1分;市、区控违办重点督办或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举报上访后仍未及时拆除的,每起加扣5分。
拆除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原貌的,出现一次扣0.5分;问责后仍未清理现场并恢复原貌的,每起扣1分。
拆违现场组织不力或善后处置不当导致缠访的(同一事件上访二次以上),其中到市政府或市“控违办”的,每起扣2分、到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的,每起扣1分
违法建设案卷未及时整理归档的,出现一次扣0.5分。
六、安全和维稳工作
1、在组织强制拆除过程中严格按咸政办发〔2011〕40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安全。
5
重大拆违活动组织不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稳定事件的,发生一次扣3分,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未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未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发生一次扣2分。
2、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各级组织做好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时掌握信息,及时做好有效处理,确保无恶性群体性斗殴和大型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5
未指派专人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或发现有重大事故苗头未做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一起扣5分;因管控不力造成辖区内部分区域违法建设蔓延则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七、宣传工作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咸政办发〔2011〕40号、咸纪发〔2011〕12号文件的宣传,利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控违工作情况。
5
未进行对法律法规和咸政办发〔2011〕40号、咸纪发〔2011〕12号文件宣传的,扣2分;每月至少在市级以上媒体或简报正面宣传控违工作情况1次(篇),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表三: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表三: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职能
考核评分细则
部门名称
主要职能
分值
扣分细则
得分值
共性部分
个性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100分
①未建立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的,扣1.5分;未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扣1分;没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的,扣1分;机构工作职责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无专项工作经费的,扣1分;人员调整后,未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人员的,扣1.5分。
②未将控违、拆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的,扣1.5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未召开的,扣1分;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0.5分;未建立工作责任制的,扣0.5分;未建立责任追究制的,扣0.5分;未建立报告制度的,扣0.5分。
③未建立来信来访、举报登记制度的,扣0.5分,未确定专人负责的,扣0.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0.2分。
违反政策规定提供土地的,每户扣5分。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由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
100分
违反政策规定变相处置的,每户扣5分。
水务部门
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100分
占用河道、堤防违建,巡控不力或变相处置的,每户扣2分;填埋河床、湖泊等水利设施违建,不能及时处置制止的,每处扣10分。
林业部门
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的违法行为
100分
违建单位或个人侵占山体既不前往制止,也未责令其恢复山体原状的,每处扣5分;林业部门违反政策规定变相处置毁林占地事件的,每处扣10分。
房产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100分
对鉴定的房屋擅自提高危房等级的,或对房屋附属部分办理危房鉴定的,或为违建户补办危房鉴定的,每户扣5分。对上述行为不能及时查处改正的,加扣5分。
园林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100分
履责不及时,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扣2分;包庇纵容违建的,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扣10分。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职能
考核评分细则
部门名称
主要职能
分值
扣分细则
得分值
共性部分
个性部分
住建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100分
④违法建设巡查处置记录本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一处扣0.5分。
⑤未指派专人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或发现有事故苗头未作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一起扣5分;因管控不力造成辖区内部分区域违法建设蔓延的,发生一起扣5分,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⑥未进行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咸政办发〔2011〕40号文件宣传的,扣1分。
⑦按文件规定,对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建的工作不予配合、也不反馈处理结果的,一次扣5分。
为违建单位(个人)出具施工资质证明或提供其它便利进行变相处置的,扣10分。
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100分
不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或不及时制止妨碍执法行为,或对暴力抗法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不进行立案查处,或发现有事故苗头未作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一起扣10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工商、卫生、文体新、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
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100分
违反政策规定,为违建户办理有关许可证、执照或提供其它便利的,每户扣10分。
表四: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市城管执法局)
项目
考核内容分解
分值
扣分细则
得分值
一、组织机构设置
1、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组织机构,有工作专班,人员到位。
1.5
未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组织机构的,扣0.5分;人员不到位的,扣1分。
2、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追究制
1
未建立工作责任制的,扣0.5分;未建立责任追究制的,扣0.5分。
3、按月、季、年度向市“控违办”报送控违拆违工作报表。
2.5
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0.5分;虚报、瞒报、漏报的,每次扣0.2分。
二、受理举报、投诉
1、建立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制,并有专人负责。做好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
3
未建立登记制度的,扣0.5分;未确定专人负责的,扣0.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0.2分。
2、及时处理,并有处理意见和结果。
5
未及时处理,无处理意见及结果的,出现一次扣0.5分。
三、巡查发现违法建设
1、建立辖区内分片日常巡查责任制,落实分区分片岗位责任人,明确责任,做好巡查记录
7
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扣2分;巡查记录不齐全或不真实的扣2分;对违法建设底数不清的扣3分
2、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①主干道、重要景观地带;②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③列入政府储备用地及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④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确定的其他区域。
20
在上述重点巡查区域中:未发现违建行为,而咸安区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发现的,一户扣2分;对强建、抢建、偷建行为制止或处置不力,导致违法建设增加一层的,一户扣5分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市城管执法局)
项目
考核内容分解
分值
扣分细则
得分值
四、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1、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5
未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一户扣2分。
2、根据拆违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好拆违力量,按时到达拆违地点,并按要求完成拆除任务。
30
不能按时到达拆违现场参与拆除的,扣5分。
3、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交通、水务、林业、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
15
未按规定的时间通知相关部门的,一次扣3分。
4、及时收集整理拆除违法建设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加强档案管理。
5
违法建设案卷未及时整理归档的,出现一次扣0.5分。
五、宣传工作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咸政办发〔2011〕40号、咸纪发〔2011〕12号文件的宣传,利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控违工作情况。
5
未进行对法律法规和咸政办发〔2011〕40号、咸纪发〔2011〕12号文件宣传的,扣2分;每月至少在市级以上媒体或简报正面宣传控违工作情况1次(篇),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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