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2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以统计法律法规和《衡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规范》(衡政发[2011]29号)、《衡阳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衡政发[2011]28号)、《衡阳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衡政发[2011]5号)为依据,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健全基层统计组织网络、完善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提升统计服务能力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健全制度,通过2-3年的努力,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数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由市统计局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具体步骤
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于2012年全面部署,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规范工作阶段(2012年):在全市选择一批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并向全市推广,以此推进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广泛、深入开展。
(二)强化落实、推进阶段(2013年):在巩固第一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快速推进,力争使绝大多数统计调查单位达到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要求。当年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积极做好下年度申报验收工作。
(三)全面验收阶段(2014年):要求已验收的统计调查单位进一步巩固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果;未验收合格的单位必须实现全面合格;对三年内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实施办法
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分为县市区统计局和乡镇、街道以及部门(园区)、企业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两部分进行。
(一)自行申报:各县市区统计局和乡镇、街道、部门(园区)、企业对照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比照,符合条件的,于2012年6月1日起,按区域统计原则,分别向市统计局和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进行申报。
(二)审核认定: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申报情况和市统计局各专业考核计分标准,对乡镇、街道、部门(园区)、企业中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予以审核认定,并上报市统计局,完成时间为7月底前。
(三)考核验收: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推荐资料进行复查,并抽查部分单位。复查情况及评选结果报经市统计局审定。完成时间为8月底前。
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10月份由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及时予以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成立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辖区的实施情况。
(二)加大督查和保障力度。市、县市区统计局要建立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督查指导工作制度,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规范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动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力推进。凡符合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从今年起连续三年内未发生统计违法现象的合格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准,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责令整改,直至合格。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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