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怀政办发〔201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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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怀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在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实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告和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措施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罚当其责”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三)对上级部门通报、督办的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七)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八)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九)其他有必要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列入“黑名单”,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收集。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行为等信息,并于每个季度末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讨论审定。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提请市安委会审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公布,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终止安全生产方面所有优惠政策;
(三)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四)约谈主要负责人,强制培训相关岗位人员,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每周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有关部门;
(五)实行联动管制。对其发行股票、债券和再融资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采取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七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届满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并结合县、乡日常监管结果提出删除或延长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删除或延长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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