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物价局 | 文号:潭价综〔2013〕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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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科、室、局、队、中心:
《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物价局
2013年7月1日
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费项目,以及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
第三条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地市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统一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办后交相关业务科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在受理价格备案申请时,如遇到有客观需要等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科室和局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第五条承办科室要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交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并征求监察室意见,呈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和局长签发。上述流程以《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2)的形式实现。
第六条属于科室之间职能交叉的价格备案,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先会商相关科室意见,再呈送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七条重要的备案项目及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相关专家咨询,必要时可进行成本审核。对经营者备案的各项价格,如发现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应不予备案。如需备案,经营者应当调整价格标准,重新申报。
第八条价格备案申请的批复必须以市物价局名义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见附件3)的形式作出,并抄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单发出后,应于5日内在湘潭市物价局局域网相关栏目上公布。
第九条对于备案单发出后的执行情况,承办科室应加强跟踪调查,收集执行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在今后的备案中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价格执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价格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属于涉及全市或跨县(市)区的项目,中央、省驻潭和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以及省物价局指定或授权的项目,由市物价局备案。县(市)区范围内的项目、县(市)区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价格备案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
附件2: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附件3:湘潭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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