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株政发〔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株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县以上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按照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为理顺社区管理体制,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自治机制

(一)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群众性自治机制,支持和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能。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推行“政居分设、选聘结合”的社区管理模式,即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居委会成员义务化;设立社区政务中心,社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薪酬制。

(二)加强自治制度建设。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议事协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通过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事务协调会、社区工作听证会、社区民主评议会等形式,拓宽社情民意沟通渠道。进一步加强社区财务和资产管理,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自主权,社区单独设立账户。

(三)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组织和激励机制,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城市社区志愿者人数达到社区居民总数的8%以上。

二、进一步完善共建机制

(一)引导开发商支持社区建设。鼓励开发商转变经营理念,把住宅开发作为完整的社区来规划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通过各种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从2010年起,新开发楼盘,开发商要按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服务用房,专门用于为社区居民服务。市规划、房产部门要将社区服务用房作为公共设施配套纳入房地产开发用地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在建筑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中注明面积和具体位置,明确由开发商建设并无偿提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项目公开出让标书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新建社区服务用房的管理。新建社区服务用房由国土部门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现有社区服务用房尚未办理规划、土地、产权证的,规划、国土、房产部门要依法依规优先办证,并免收办证相关费用(服务费除外)。

(三)全面推进社区物业服务。在中心城区逐步实现社区物业服务全覆盖,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等物业服务。在基本具备实施物业服务条件的老城区型社区,由街道办事处和房产部门督促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引进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服务。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要引导社会组织以低偿、微利的方式,开展社区物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房产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物业企业要主动协助、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组织机制

(一)调整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变动情况,对株洲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市委书记任顾问,市长任主任,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它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现任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健全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结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建设管理体制,明确市、区责任分工,完善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建设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对策,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房产、综治、园林、劳动社保、环保、计生、工商、税务、商务、物价等部门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社区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三)将社区建设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从2010年起,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年终考核时,要听取社区对成员单位的评议意见,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

(一)增加工作经费。从2010年起,市财政拨付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社区的工作经费增加到每个社区每年7万元,市、区两级财政拨付社区工作经费的比例由1∶1调整为1∶1.5。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安排改制企业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的退管服务费。对市、区财政下拨社区的各项经费,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杜绝截留挪用,确保落实到社区。

(二)落实准入制度。凡需社区协助的工作,一律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社区为开展公共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政府采取购买方式付费。行政执法性工作必须由职能部门自身完成,不得交由社区负责。其它工作进社区,必须报同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经费补助标准,由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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