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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3〕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区普通住宅标准调整如下: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0且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的住宅为普通住宅。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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