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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号:阜政发〔2015〕29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阜政发〔201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科学合理使用我市城镇土地,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土地管理及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土地公平交易和阳光行政,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镇基准地价进行更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月1日。
二、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的范围为阜新市辖区(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
三、土地级别划定说明
按土地用途分类定级,类别主要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分为6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6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4个级别。其他类别用地参照上述类别调整。
四、基准地价内涵
包括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基准地价设定容积率、基准地价设定年期及土地还原利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准地价每三年更新一次,每年调整一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09〕18号)予以废止。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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