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全市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有效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广大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素质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职业生涯不同阶段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使其都能享受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和政策扶持。每年通过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提升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9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全部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集中培养重点产业急需短缺拔尖技能人才50人。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意愿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

1.坚持培训对象普惠化。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城乡劳动者,均纳入培训对象范围。其中,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复员退役1年以上士兵等,作为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的重点。

2.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享受政府补贴的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实行目录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及时对《葫芦岛市职业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进行调整。凡未列入政府补贴目录的培训专业,政府不予补贴。

3.规范定点培训机构建设与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总量控制、末位淘汰”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实施重点补贴培训项目。

1.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对我省生源的未继续升学且有培训意愿、就业要求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根据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要求,开展为期10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2.省级产业项目特色培训项目。根据实施省级产业项目特色培训计划的要求,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相结合的产业项目特色培训,解决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项目急需短缺技能人才来源的问题,发挥专项培训直接促进劳动者就业和真正服务项目建设的双重作用。

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依托全市定点培训机构和远程培训信息化平台,针对农村转产转移农民、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技能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模式,开展实用技能、职业道德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同时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技能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促进其转移就业。

4.家庭服务业培训项目。为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提升家庭服务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政府推动、市场导向、技能为本、行业发展”为原则,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家庭服务业专项技能培训。推行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培训层次和水平。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与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一体化”发展,打造家庭服务业培训知名品牌。

(三)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积极落实企业培训责任。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密切与职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2.实施政府引导的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集中培养工程。将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成为企业拔尖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对重点技能大师工作室,由财政部门给予每个工作室一次性补助。实行技师专修培训补贴制度,以政府补贴为引领、以企业出资为主体、以个人分担为补充,由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培训费用。积极选拔一批基础好、业绩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站晋升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1所主要承担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集中培养工程培训任务的、校企合作紧密、技能特色明显的示范性技师学院。

3.鼓励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企业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专业目录中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二产类为30%、三产类为50%)采取直补的方式对企业或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四)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1.构建创业培训体系。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完善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处于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创业辅导的创业培训体系。

2.抓好创业培训组织实施。完善创业培训的基础条件和设施建设,搭建创业实训信息化平台,建设1个市级创业培训服务示范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创业培训服务基地,形成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培训服务网络。

(五)做好职业培训管理监督工作。

1.推进职业培训实名制和全过程管理。通过应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严把培训报名关,做到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受训者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相同培训项目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政策。

2.强化职业培训质量考核评价。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作为检验培训质量合格的重要条件。严格按照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学员给予补贴。

(六)抓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1.抓好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通过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建设,推动院校之间的合作向紧密型、集约化方向发展;通过优化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相互开放职业培训资源,互享实训设施,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通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满足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新工艺、新技术的师资需求;通过完善校企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院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实现职业院校培训与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

2.抓好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改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推进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实施专项能力鉴定考核、健全技能竞赛制度,建立健全由企业自主评价、社会化考评、专业能力考核、行业资格证书认证等多种评价方式组成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

(七)加大职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力度。

1.多渠道筹集职业培训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补贴提取比例。

2.严格职业培训资金监管。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形式。通过加强日常管理、使用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公开透明,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地税、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完善相关工作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并实施更加有效的职业培训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3.加大表彰宣传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大力宣传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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