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15〕81号
颁布日期:2015-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5〕81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强化本市各级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机制体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省环保厅《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辽环发〔2015〕3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5〕53号)指导原则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分工,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环境监管工作。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在省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下,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市政府在省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下履行一级网格职责,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

(一)网格的划分

按照行政区划,以县(市)区管辖范围为基础,划分辽阳县、灯塔市、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行政区划,以乡(镇、街道)管辖范围为基础,划分三级网格。

二级网格职责: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三级网格职责:负责整合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二)网格内环境监管部门及职责

网格内环境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如出现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由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

(三)一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机制

1.环境监管各部门间联动协调机制。按照我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调度,部门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相互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可建立相应的联动协调机制。已经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的按已有联动协调机制执行。

2.环境监管部门内部运行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网格环境监管体系的内部运行按照辽阳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执行,保障本部门环境监管体系的高效运转。

3.环境监管部门网格业务衔接。网格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有关环境问题的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监管信息公开与共享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至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不能确定移交、移送部门的,由移交、移送单位请示市政府确定履职部门;对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牵头单位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4.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监督机制

(1)外部监督:按照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考核职能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内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政务监督,切实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的作用。

(2)内部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对本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进行政务公开。利用网站等媒体公布环境监管网格片区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本部门环境监管职责、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实行环境监管对象差异化管理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内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责任主体将日常监管掌握的环境监管污染源单位和市统计局通告的工业企业共同纳入监管范围。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情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将污染源单位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单位为常规管理对象,C类单位为强化管理对象。根据不同监管类别确定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提高监管效能。环境监管对象差异化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确定动态管理规则。

1.企业分类的标准

A类:规模以上且不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规模以下且不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较轻的企业。

B类:规模以上且污染物排放较轻的企业、规模以下且污染物排放较重的企业。

C类: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源企业、规模以上且排放污染物较重的企业。

环境监管对象差异化管理模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情况等适时调整监管类别。

2.企业分类的责任部门

企业分类由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市环保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牵头,结合执法、信访部门的意见确定监管对象的分类。

企业分类确定后,执法、环境信访部门要根据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向市环保局提出调整企业分类的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次数较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好或不运行、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要适时提升监管类别。对于按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好、无信访投诉的企业要适时降低监管类别(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源企业除外)。升降监管对象的分类要报送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牵头部门)备案。

四、总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组织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本地区的二、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二)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

(三)加强人员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网格化监管要求的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工业集聚区应设置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要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

(四)加强经费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1.辽阳市网格内环境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2.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图

3.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划分明细表

附件1

辽阳市网格内环境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

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代政府对各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负责放射源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的案件查处及辐射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3.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加工、利用处置、拆解固体废物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固体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电子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4.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工作。

5.全市城乡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6.依据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并征缴排污费。

7.围绕解决排污者环境成本和效益的外部性问题开展制度设计,引导排污者把环境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成本,推进污染防治,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质量,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负责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段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解释及其他职责。

二、公安部门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对机动车不按规定鸣喇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农村经济部门

1.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2.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3.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于由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交通部门

1.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

2.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3.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卫生计生部门

1.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

2.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六、民政部门

1.监督管理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

2.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

2.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地质灾害。

3.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安全生产和煤炭管理部门

1.对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尾矿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负责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与执法检查。

十、水务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监管。

十一、林业部门

负责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二、海关部门

负责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城管执法部门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十四、质监部门

按照职责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实施处罚。

十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落实相应的部门责任。

十六、发展改革部门

1.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2.建设项目未按要求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

4.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负责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依据辽宁省排污费征收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相应的部门责任。

十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2.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4.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

5.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十九、各级法院

1.对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强制执行。

2.受理社会组织、公民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行为的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二十、各级检察院

1.依法监督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

2.受理并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纵容或查处不力等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

二十一、电业部门

1.对地方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

2.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3.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二十二、财政部门

1.统筹安排环境保护监管所需费用,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财政政策。

2.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依据辽宁省排污费征收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实际为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选配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二十四、统计部门

结合实际,适时向有关部门通告全市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及明细情况。

二十五、监察部门

1.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3.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六、审计部门

1.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任期内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行为。

2.结合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七、金融部门

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各监管部门情况通报,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将环境违法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实施绿色信贷等联合惩戒,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各县(市)区政府划定网格时,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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