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12〕37号
颁布日期:2012-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责任,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依法依规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一)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完善车辆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1.各县(市)区政府要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源头治理任务目标和监管责任,正确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合法合规的运输车辆依法装载、规范运输,形成政府主抓、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长效机制。

2.强化道路运输货物装载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办法。各级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货运量大、容易产生超限超载的矿山、建材市场、集贸市场、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开展调查,确定重点货运单位,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要采取派驻或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检查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依法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对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工作要给予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3.严格车辆生产改装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交通部门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车辆维修厂的监管力度,禁止检测、维修非法改装车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改装车辆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要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取缔。交通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对被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恢复车辆原状。

(二)依法严格管理,切实加大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1.交通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的要求,联合开展长期路面执法工作,明确监管范围、执法权限、办案流程和处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案卷。

2.交通路政管理机构要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坚持长期开展治超路面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对超限超载车辆较多、绕行现象严重的区域和路段,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异地执法监管。

3.严格遵循执法流程,对超限超载车辆经过检测后方可认定。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利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对拒绝接受检查、车辆妨碍交通安全的,依法由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现场或者拖至超限检测站实施检测。

4.加大乡、村道路保护力度。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县级交通部门或者乡级政府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规范和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有效防止和消除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损坏路产或造成不安全因素,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5.禁止重载车辆行驶病险桥梁。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置必要的限载、限重标志和采取适当的交通管制措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技术状况鉴定为四类和五类的危桥。对需要封闭的危桥要确定绕行线路或者修建临时道路,及时组织实施危桥改造。

6.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警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军队警备部门或指定军警单位的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对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和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整改等措施。

1.交通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执法权限,相互配合,严查在公路上擅自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其就近停放,就近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经复检确认其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对拒绝自行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的,要协调并帮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实施强制卸货;卸货和保管货物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对已经实施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分装和处罚继续行驶的车辆,经检测再次发现超限超载的,认定为再次违法,要依法再次实施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分装和处罚。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危险化学品、家电、汽车等贵重、精密、易碎货物和海关、商检等部门监管货物,以及享受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等超限超载车辆,在行驶途中原则上不予卸载分装,但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必须对驾驶人提出警告,登记其违法行为并抄告车辆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还应抄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被认定为擅自改装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应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实施处罚。对汽车生产、改装企业涉及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非法改装企业属外省的,应当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一律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不可解体货物运输车辆审批监管,确保公路畅通安全。

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必须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服从监督检查和指挥疏导。对在公路上擅自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要认真勘测其已经行驶的公路及沿途桥梁,确认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予受理和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治超工作是关系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1.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境内普通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路面执法和对运载不可解体货物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对超限车辆的卸载分装规定,消除其违法行为;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超限车辆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违法超限车辆信息。

2.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机构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誉考核档案,严格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3号)有关规定;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等违法行为。

3.公安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物运源头设立的驻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载、非法改装车辆、拼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4.工商部门负责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以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改装车辆的企业和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会同工商部门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改装车辆等活动的违法厂(点)依法进行取缔。

6.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的舆论监督,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省制定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及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我市的收费标准,并对治超工作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财政部门负责罚没资金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缴入市国库的治超罚没、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开展治超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将根据治超工作开展单位预算管理级次予以安排。

9.质监部门负责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的依法计量检定,监督检查改装车辆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查处改装车辆无标准生产行为和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10.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1.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治超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和公路“三乱”行为,实施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12.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治超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及涉法问题研究,指导帮助各治超执法单位完善办案流程、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案卷,推进依法治超工作进程。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确保治超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属地负责、交通(包括路政)和公安部门联动、成员单位配合协作、跨行业区域管理、责任倒查追究”的治超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组长由市长王正谱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韩春军、邱金和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齐鲁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辽阳路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煤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

全市治超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要将治超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业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本行业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与其他行业治超工作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制定治超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健全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协调指挥。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安排部署,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强化源头治理和路面执法,实现治超工作无缝隙、常态化管理。县、乡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道、村道的治超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沿线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二)建立考核、惩戒机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加大履职监督管理与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治超工作监督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的检查、考核。对治超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要给予通报批评,采取核减农村公路建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倒查至货物装载源头、车辆源头和路面执法等环节,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公路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进监督站点合理布局和监测信息化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在国省干线公路网的重要节点和货物运输的主要通道设置公路超限监测站;对新建公路和县乡道路监控盲区,要适时调整和新增治超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必要的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逐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不断优化和完善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执法场所、设施和监管网络,形成布局合理、监管无缝隙的治超网络。

(五)严厉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市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为超限超载开绿灯。对于拒绝、阻挠监管的企业或个人,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坚决遏制严重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附件:辽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

附件:

辽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正谱市长

副组长:韩春军副市长

邱金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王齐鲁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张学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曾凡库市监察局局长

高彪市交通局局长

胡锡泽辽宁省辽阳路政局局长

姜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秉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杨绪彪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程金山市物价局局长

胡忠宇市财政局局长

艾忠林市质监局局长

张利传市安全生产煤管局局长

吴险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2012年8月2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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