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开发区、示范区:
盟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
(2010年8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在盟行署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盟行署提出成立全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建议。
阿拉善盟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全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盟长
副指挥长:行署副秘书长
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盟民政局局长
成员:盟委宣传部,盟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旅游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地震局、气象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森警大队、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旗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阿拉善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国土资源局,负责全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报盟应急防治指挥部审批;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所在地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所属地质环境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盟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盟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盟、旗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的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盟、旗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盟、旗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苏木镇和嘎查村主要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农牧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盟、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苏木镇和嘎查村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各旗(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所在地旗人民政府和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各旗(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发生地旗人民政府和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速报的内容。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发生地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盟行署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的旗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盟行署的领导下,由阿拉善盟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盟行署的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提请自治区指挥部或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我盟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发生地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盟行署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盟行署的领导下,由阿拉善盟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协助我盟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盟行署的领导下,由阿拉善盟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我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发生地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盟行署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旗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所在旗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武警支队和森警大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盟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盟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盟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
盟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盟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盟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盟农牧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盟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通信公司、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电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盟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盟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盟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序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治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盟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信息。
(七)应急资金保障
盟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苏木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盟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盟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盟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学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盟国土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盟国土资源局组织制定,报盟行署审核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
九、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盟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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