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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旅游旺季主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旅游旺季主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伦贝尔市旅游旺季主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方案的函》(内政办字〈2012〉123号)的精神,为了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市政府决定对旅游旺季主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管理期限:在自治区政府授权的2012年6月19日至9月15日期限内,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干预时间。
二、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对我市达到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的标准间客房价格、餐饮业主要民族特色食品价格及与旅游相关的导游服务、旅游用车价格,在管理期限内实施限价管理,经营企业要定期报送经营成本和成交价格。
三、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的范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旅游局确定旅游市场的其它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备案品种和类别。
四、我市各相关执法部门将对违反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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